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实践(四)

  五、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问题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首要问题, 做好预防工作, 就能少发生事故, 甚至不发生事故;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 通过康复工作, 使伤残者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

  1. 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 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 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预防注重对生产工作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 并尽可能地避免或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减少工伤保险补偿费用的支出和大量的善后工作。国际劳工组织1964 年第121 号《工伤事故津贴公约》要求: “ 每个成员国必须把制定工业安全与职业病预防条例” 写入条款,要求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 必须实行工伤预防的措施。我国劳动部发布的试行办法, 要求“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 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有关部门应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 并运用事故预防和宣传、科研等项费用支持工伤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 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 并通过运用浮动费率和安全奖惩的制度, 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并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部分资金, 以此达到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目的。

  我国工伤保险中工伤预防工作起步较晚, 工伤预防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是通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的机制、奖励机制以及宣传教育等项工作来实现。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 是指征收工伤保险费用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而实行的不同的收费率。我国是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的, 称为行业差别费率。实行差别费率的地方, 还要根据各行业或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费用实际收支情况, 定期调整费率, 促进安全生产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同时要求各地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后, 再确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

  目前, 我国的行业差别费率由各地具体规定, 平均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例如广东省规定三个费率, 即商业0. 5%、工业1%、建筑1. 5% ; 平均费率为0. 72% ; 大连市规定15 个费率, 最高费率为1. 7% ( 煤矿) , 最低的是0. 1% ( 商业) , 平均费率为0. 62%。

  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差别费率制, 是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的地方,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制度除了要体现社会调剂、分散企业风险的原则之外, 还要体现工伤预防、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职能, 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每个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控制指标的规定, 适当提高或降低其费率的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 ~40%。在福建、南昌、大连等试点地区已开始实行浮动费率, 福建省规定, 可在原差别费率1. 5%、1%和0. 5%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其下年度费率的0. 3%、0. 2% 和0. 1% , 最高升至工资总额2% , 最低降至工资总额的0. 3%。

  实行浮动费率的制度, 通过降低或提高企业保险费率的机制, 对企业进行奖励或惩罚,以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奖励制度主要体现在: 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5%~20%给企业, 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2. 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指综合运用现代医学、教育、职业、社会等一切措施, 对伤残人员进行治疗、训练、教育, 并以辅助手段尽可能地补偿、恢复伤残人员丧失或削弱的功能, 使一个残疾人恢复正常人具备的工作能力, 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工伤康复从最初的治疗、训练到恢复职业工作能力。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它是社会进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

  我国将工伤康复作为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目标, 试行办法规定, 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 逐步发展工伤康复事业, 有关部门及企业应积极组织并专门培训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 通过专门培训, 帮助他们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 逐步兴办工伤康复事业, 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 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 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此外, 试行办法还明确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中包括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事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等。新的工伤保险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尽管新办法规定从1996 年10 月1 日起实行, 但由于时间较紧, 各地制定具体办法也需要一段时间, 所以许多地方可能不能马上按新办法的规定落实工伤待遇, 但以后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给补足工伤待遇。

  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刚刚建立, 在工伤预防、康复以及其他方面仍会存在一些问题, 还需要不断地完善、补充, 在实践中得以发展, 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科学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