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是人们的共识。而如何结合? 又怎样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 分析国内外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工作特点, 人们不难从中得出结论。
一、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1951 年2 月26 日, 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 年1 月2 日又重新修订颁发, 从此, 我国开始施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真正得到迅猛发展还是在1996 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后。
目前, 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管理模式采取属地管理, 地市级统筹, 共担风险的办法。遵循“ 统筹共济”“大数法则”, 基金管理“ 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 保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按无过失责任原则支付, 项目构成: 工伤医疗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 共8 项) ; 另外还有职业康复、事业费支出、宣传培训和安全奖励等。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 截止到2000 年底, 全国已有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工伤保险, 参保职工人数为4 350. 3 万人, 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41. 3%。2000 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 8% , 收缴率为88. 7% , 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22. 2 亿元, 加上利息等收入共为24. 8 亿元,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共57. 6 亿元。
从2000 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构成的情况看, 全年因公死亡5 044 人, 比去年增加267人, 同比上升5. 59%。工伤和职业病患者261 761 人, 比去年增加90 402 人, 同比上升34. 5%。在享受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人员中,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 即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39 216 人(工伤人数为37 153 人、职业病人数为7 463 人) , 占总数15% ;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 即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8 616 人(工伤人数为26 372 人、职业病人数为2 244人) , 占总数11% ; 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 即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132 945 人(工伤人数为130 096 人、职业病人数为2 849 人) , 占总数51% ; 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数为61 984人, 占总数23. 3%。由于现行统计制度不够完善, 只有医疗费统计一项, 其支出为38 781万元, 占全年总收入的15. 64%。
二、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虽不尽相同, 但是最具代表性的管理模式当属德国和日本两种。
1. 德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以1884 年政府颁布《伤亡事故保险法》为标志, 距今已有118 年的发展历史。因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和规定, 工伤保险由同业公会负责, 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定; ②监督事故隐患整改; ③安全咨询; ④提供培训服务;⑤职业病预防; ⑥健康危害监测与调查; ⑦产品安全标准鉴定。
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按行业划分, 全国共有34 个, 实行行业统筹。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虽属社团组织, 由董事会和公会代表大会自治( 两会代表雇主、雇员各占50%) 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但具有特定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减少工伤事故, 各工伤保险同业公会遵循: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社会平均原则、工伤保险费雇主缴纳原则。并在全国自上而下设立了安全技术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 一直深入到厂( 矿) 密集的工业区, 形成了能够对每个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管理网络体系。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时, 一是能够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督促企业整改; 二是可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整改。此外, 同业公会内还设有技术支援机构、医院和研究室。技术支援机构可帮助企业培训和检测分析, 指导企业改进工作, 医院可医治一些较轻的伤员和职业病患者, 研究机构可对一些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危害因素作一些前瞻性的专题研究。
德国工伤保险运行情况: 参保企业达300 多万个, 参保人数为4 300多万人, 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费率由雇主缴纳, 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1% , 每年总收入约200 亿马克。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保费还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上下浮动, 浮动幅度最高达30%。如矿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0 年收入约16 亿马克, 支付15 多亿马克, 支付率在95% 以上,它们费率逐年下降, 而用于事故预防工作方面的费用占总收入的5% 左右却一直不变。由于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德国全行业工伤死亡人数年年下降, 2001年已降低到了1975 年总量的75%。
2. 日本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1947 年, 日本颁布工伤保险法后, 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法中赋予了劳动省管理工伤保险的职责, 因2000 年, 政府机构改革, 劳动省与卫生省合并, 成立了劳动卫生省, 现由劳动卫生省负责管理。在劳动卫生省内,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同一部门负责, 全国实行三级机构垂直管理模式, 第一级是劳动卫生省劳动基准局, 第二级是各都道府县设劳动基准局( 47 个) , 第三级是厂( 矿) 区劳动基准监督署( 340 多个) , 全国共有安全监督官3 000多名。工伤保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不同行业的年度费率、收缴工伤保险费,并负责工伤鉴定和补偿等。
日本工伤保险法规定, 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但雇用5 人以下的单位确定为“ 暂定任意适用事业”, 既可以参加, 也可以不参加, 由劳动大臣裁定。而实际上包括个体私营业者和派遣海外的工作人员等均自愿参加了工伤保险, 其全国工伤保险覆盖率约在98%左右。日本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划分, 共分8 大产业53 个行业, 最高费率为14. 8% , 最低费率为0. 5% , 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 1% 的通勤事故保险费率, 行业之间差别费率达25 倍。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行业差别费率每3 年调整一次, 根据企业的收支比例计算, 上下浮动幅度最高达40%。
据原劳动省的统计报告, 1996 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4 789. 65 万人, 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有508. 417 2 万人, 占收缴总人数的10. 61%。全年收缴金额15 730. 55 亿日元, 支出8 395. 73亿日元, 支出占收缴金额的53. 37%。由于日本工伤保险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为防止事故, 日本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事故预防投入的比例, 主要用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方面。1998 年事故大幅下降, 符合享受工伤补偿人数降低到60万人。为防止结余过多, 日本政府采取提高补偿费用, 改善医疗和功能性恢复锻炼的条件,降低费率等手段, 使基金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