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 也叫职业性伤害, 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它既包括劳动者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遭受的各种伤害, 也包括劳动者在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时所遭受的各种伤害, 如职业病、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等。“ 伤”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 包括器官损伤和职业病损伤两类情况, 一般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残” 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作、职业负伤或致病后, 虽经过治疗休养仍难痊愈, 以致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 包括肢体缺损或智力丧失, 或是永久性的全部劳动能力丧失。以此描述建立起来的工伤社会保险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或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作用。
工伤保险是指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患病、致残及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 乃至死亡时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与商业性的人身保险都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 保险风险都是人身风险; 费率的厘定方法, 保险基金的运用目的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但是工伤保险是采取强制方法实施, 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 只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保障水平强调社会公平。
二、工伤保险必须坚持的原则
(1 ) 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 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
(2 ) 社会化原则, 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
(3 ) 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 )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 受害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同时这种补偿不完全由雇主承担, 而是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来承担。按这一原则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5 ) 集中管理的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 无论从基金管理、事故调查, 还是工伤鉴定, 应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
(6 )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 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到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 也影响到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 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 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不是人人都有, 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 因此, 这一部分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及成效
人类社会的工业化始于英国, 而第一个颁布工伤保险法的却是德国。德意志帝国首相俾斯麦深受瓦格纳等讲坛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 为维护帝国政治, 采取“ 大棒加胡萝卜” 的政策, 一面镇压社会主义、禁止工人运动, 一面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 1884 年6 月27 日国会通过的工人工伤保险法就是当时德国推出的一套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我们国家于1951 年2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从此结束了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它的实施, 为社会主义各个时期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但它毕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工伤保障制度的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
1991 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 年,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把工伤保险作为五项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即工伤、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 ;1996 年3 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T 16180—1996 ) ;
1996 年8 月劳动部以部颁规章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1 年3 月,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
进一步完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改革近5 年, 除个别边远地区外, 大部分省市和地区根据《试行办法》的精神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改革的主要成效体现在:
(1 ) 扩大了保险覆盖面,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从而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由于《试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职工, 打破了“ 全民和集体” 界限, 使现有的各类企业和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都可依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待遇标准的提高使工伤职工得到了实惠,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2 ) 统一规定了工伤政策和标准, 使企业和有关部门便于处理工伤问题, 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稳定。
(3 ) 工伤费用社会统筹, 保证了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调剂和减轻了企业负担。
(4 ) 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机制, 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