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伤及由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以后, 就经济补偿而言, 现阶段主要有4 种形式:
1)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在确定工伤保险改革的地区, 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实行工伤费用统筹, 对工伤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2) 依据《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与行政法规, 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承担劳动者工伤经济补偿。
3) 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所需经济补偿费用, 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自行承担。
4) 少数地区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以及有关意外伤害保险,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事故的经济保障。
上述工伤保险的经济处理形式, 是经济转型时期的特定产物, 适应了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劳动者工伤事故的经济补偿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 特别是入世以后劳动与社会保障形势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 现行工伤事故处理的状况已暴露出明显不足。其表现主要是:
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低, 覆盖面狭窄。非工伤保险改革地区的企业职工以及广大城乡个体劳动者( 尤其是农民) 未被包括在内。这些社会群体的工伤费用在个人或单位难以承受的情况下, 往往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工伤保险改革地区, 由于工伤保险受整个社会保险水平的制约, 工伤事故所需补偿费用往往与工伤保险基金所能提供的补偿费用之间存在缺口。
在非工伤保险改革地区,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 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的赔偿责任时常难以兑现。有的表现为追究其事故责任困难, 有的则表现为其难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等。
工伤保险法制建设存在缺陷。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工伤保险至今只有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法或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 二是现行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不够健全, 如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监督程序也存在不足之处。
WTO 的劳动标准与社会保障关系十分紧密, 它对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较高要求, 我国现行工伤事故处理状况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基于前述的现状和问题, 为了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今后应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 积极扩大工伤保险改革地区, 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像养老保险一样逐步将工伤保险制度普及到全国范围。
2) 在实行工伤保险改革的地区, 既浅议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 也要积极推动雇主责任保险的开办, 以便实现前者负责基本的保障, 后者作为缺额的补充。国家也可制定有关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保补充工伤保险。
3) 在非工伤保险改革地区, 应将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地方的法定保险, 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相应的法规, 并指定相关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雇主责任保险。
4) 加速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或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在法律方面, 对于执法、司法、仲裁、法律监督程序等应努力构建有效的机制, 以便确保立法目标的实现。
5) 认真研究WTO 对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特别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以便积极采取措施, 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WTO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协调, 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