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伤保险费补偿标准的界定
工伤保险改革近5 年来, 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暴露出来问题也不少。工伤保险的机构建设不完善, 办事效率低下; 工伤保险的三大职能( 工伤补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 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工伤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没有深入到广大职工中去, 没有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关心和支持, 工伤保险工作缺乏群众监督。从当前来看, 要搞好上述工作, 首先必须有一个合理、近似公平的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工伤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以一定比例缴纳, 根据各行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 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一计费方法, 如日本、美国、德国、挪威和英国等。像以色列、埃及、巴西则是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我国各类行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差别很大, 同时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不同程度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安全生产状况, 统一的保险费率不适合我国国情。
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首先要确定行业分类, 从各地改革和实践来看, 有的根据风险等级分类, 如海南省, 划分为5 个行业类别, 差别费率分别为0. 5%、1%、0. 8%、1. 2%和1. 5%。有的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代码表》( GB 4754—84 ) , 如大连市,划分为19 个分类, 保险费标准从0. 05%到1. 7%。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 全国共有400 多个行业, 不可能为每一个行业制定一个标准。笔者认为行业类别的划分必须由国家根据各行业历年来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曲线, 将频率分布函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或行业归为一类, 当然行业的划分太细和太粗都是不适宜的。
确定了行业类别, 就可以为各类别界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要体现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需要就是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 即事故发生频率和职业伤害程度来确定保险基金的需要; 同时根据现有的物质和力量来确定, 就是说考虑到可能性, 不能脱离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正如马克思所说: “根据公平原则” 是“无法计算的”, 合理保障水平并不存在绝对的数量界限, 而是一个动态的标准, 只有联系到一定的社会生产力, 才能有合理的保障水平。
工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向企业收取的, 但是只有合理科学的收费标准, 才能使企业由被动变为主动, 使其缴纳的保险费低于其自担风险的支出, 即我们常常说的企业保险。
工伤补偿标准直接涉及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 它的合理性、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更为重要, 体现的是人的权利的平等性, 否则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严重阻碍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从《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 工伤补偿待遇偏低, 使我们对一个职工的人身价值到底是多少产生怀疑。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工伤补偿标准会进一步提高。
在各项待遇中, 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等与职工的工资挂钩, 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与当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从一些省市的规定来看, 除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外, 其他的补助的规定极不统一。工伤补助是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帮助, 以免于因为工伤使其陷入生活困境, 并使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健康, 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各行各业经济效益不同, 职工收入不等甚至极不平等, 家庭收入和经济来源千差万别, 必须首先考虑到困难职工。往往是风险大, 伤害严重的企业或行业的职工工资低, 家庭窘迫, 以其本人工资挂钩的各项补助不能满足其工伤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效益好的企业的职工工资高、福利好, 一旦其发生事故, 除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 还能得到企业的内部补贴, 使其挽回其损失。因此, 笔者认为应以统一的待遇标准即各项补助与各省市或工伤职工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有的人认为应当以其对社会的贡献作为评价标准, 但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仅仅凭借其所处的地位、职务和行业是无法计算的。再说它也违背工伤保险保障的初衷。
五、要加强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当今世界实施最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共有超过170 个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近130 个国家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劳动部于1996 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 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 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伤保险制度, 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与国际惯例接轨, 推动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是一个职业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 尽管我们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安全生产状况仍不乐观。有的企业既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不认认真真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视职工生命为儿戏, 为眼前利益不惜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从总的统计数据来看, 近几年来职工伤亡人数有所下降, 如果我们把它归功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未免令人难以信服, 因为接连不断的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 使我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搞好安全工作, 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 同时加强工伤保险工作, 使广大职工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