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的工伤保险制度介绍(二)

  二、认定工伤的机关及其程序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 这个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机构, 今年我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 ] 28号) , 曾有明确的规定, 即“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 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 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认定工伤应根据以下资料: (1 )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 )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属于轻伤无须到医院治疗的, 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3 ) 企业的工伤报告, 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报来的工伤报告或者是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书后, 在七天之内, 这七天不含法定节假日, 应研究或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 工伤认定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天。此外, 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为因工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在职工失踪满四年或意外事故发生后满二年, 因此职工失踪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时间, 必须是在职工失踪满四年或意外事故发生后满二年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但是,在特定环境下, 如煤矿瓦斯爆炸, 出海船只沉没, 洪水泛滥等情况直接导致职工失踪的, 应推定为死亡, 出事时间算作死亡时间。

  三、工伤与伤亡事故

  工伤与伤亡事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不能互相替代。

  伤亡事故是一种事故, 属于事故的概念范畴, 1991 年《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 号) 提出“ 伤亡事故” 的概念, 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为: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并把伤亡事故明确划分为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等几种类型。1993 年原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办发[ 1993 ] 140 号) 进一步解释企业伤亡事故是“ 职工在本岗位劳动, 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 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 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 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 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就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伤残或死亡的状况, 它与伤亡事故有共同的地方, 体现在:

  1. 都是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2. 结果都造成了职工身体的损害; 3. 都要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其不同点除了概念不同之外, 其内涵也不同, 但工伤和伤亡事故是相互交叉的, 工伤中包含大量的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中也有大量的工伤, 但两者都有各自独立的内容。属于工伤但不列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的主要是: 1. 单纯的轻伤事故; 2.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3. 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4. 不属于急性中毒事故的大量的职业病, 如尘肺中的矽肺、水泥尘肺、铝尘肺等; 5. 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职工负伤后, 在医疗过程中超过30 天死亡的、受轻伤超过30 天转为重伤的, 等等。

  此外, 也有列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 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例如: 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的任务或乘坐本企业通勤机车、船上下班途中, 发生的交通事故,要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但不一定都是工伤, 前者即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的任务造成人员伤亡的, 是工伤, 而后一种情况中发生的事故, 有是的工伤, 有的不是, 要具体分析。凡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都是工伤, 其他的都不是工伤。

  再如: 职工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 像旅游、体育活动等, 因车辆失火、爆炸造成职工伤亡的, 都应该进行报告统计, 但都不是工伤。

  总之, 国务院75 号令所要求的伤亡事故报告统计是事故统计范围问题, 它的出发点是加强安全管理, 查处事故, 分析事故发生的起因, 为今后避免此类事故积累经验, 提供教训, 因此, 不能把它作为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认定工伤的根本依据即出发点是看职工受伤是否与工作有关, 是否对他人、社会及国家有利, 其主要依据是1996 年8 月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和《劳动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 由于职工伤亡的情况很复杂, 有些伤亡问题不是仅仅依靠上述规定就可以解决的, 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