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经验:北京市(下)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社会统筹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是按照以支定收, 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全市统一筹集和支付的。工伤保险费是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按《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表》的规定核准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同时, 本市还将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 进行适当调整, 每年只能调整一档, 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上下三档, 处于费率表最低档和最高档时不再调整。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是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如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 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 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提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 每月以实际职工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工伤保险费率是按《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的第一项所对应的《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表》中的行业来确定的, 目前最低0. 3 , 最高1. 6。

  三、统一管理, 规范业务操作程序

  北京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基金全市统筹。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首先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要求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始治疗诊断证明, 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 人事) 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根据发生工伤的具体情况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 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 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属于交通事故, 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并发给企业、职工或家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企业、职工或家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的, 同时发给职工或家属《工伤证》, 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程序, 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 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人员的伤残部位, 按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同时确定护理依赖等级。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提出复查, 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 可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人员以及亲属符合享受供养条件的, 进入核准工伤待遇的程序, 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需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提供供养人的户口簿、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材料, 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 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期限。被认定工伤且伤残达到一至十级的职工, 其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 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工伤医疗费费用总额超过5 万元的,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 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

  各种工伤待遇审核后, 由企业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的手续。

  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展平稳,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一年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合法权益, 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分散了企业工伤风险, 减轻了企业负担。北京市的工伤保险既体现了高风险高缴费, 低风险低缴费的原则, 同时也体现了企业间的互助互济和社会保险的原则, 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例如: 2000 年5 月12 日, 北京市崇文区一建筑公司在“新世纪” 工地拆迁空房时, 墙体没有按预定方向倒塌, 将正在指挥施工的班长压在了下面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 该建筑公司立即向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死者家属工伤保险待遇6. 201 万元, 而该公司在2000 年4 月1日全市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交费才1 个月, 交工伤保险金才几百元的情况下, 却获得了6万多元的保险金, 的确为企业构筑了一层安全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一年来, 这样的事例比较多, 这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作用, 同时也为企业解决难题设置了保护伞, 促进了企业更加注意安全生产, 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