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经验:福建省(下)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统筹

  (一) 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

  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是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按行业风险类别不同和工伤事故频率高低实行差别费率。矿山、建筑、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 5%征收, 机械、轻纺等生产性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征收, 商业、粮食、供销等经营性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 5%征收。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连续2 年未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 可在原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分别下浮其下年度费率的0. 3%、0. 2%或0. 1% ,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为0. 3% ;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工伤事故, 造成职工重大伤亡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当年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85%及其以上时, 也要按上述标准上浮费率, 直至2%的最高费率。

  1998 年, 我省有7 051个企业实际浮动费率, 占参保企业总数的60% , 其中, 上浮费率的企业372 户, 占参保企业总数的3% ; 下浮费率的企业6 679户, 占参保企业总数的57%。

  (二) 建立安全奖励和工伤预防相结合机制

  除实际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外, 我省还建立了安全生产奖励和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制度, 积极预防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根据《试行规定》, 凡是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统筹企业, 年终结算时, 可按当年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1997 年5 月,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省劳动厅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作的通知》(闽劳保[ 1997 ] 13 号) , 对全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抓思想认识的提高。我们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转变工作作风, 变消极的保险为积极的预防,把降低企业工伤事故, 预防职业伤害, 作为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中心工作来抓。

  2. 加大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 增加宣传经费投入。我省规定, 各地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和法律宣传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每年由地( 市) 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 报同级财政审核批准后, 可按当年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基本解决了宣传经费不足问题。

  3. 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 明确工作目标。省劳动厅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中, 必须采取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措施,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减少工伤保险基金风险, 减轻企业负担。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贯彻劳动安全法规时, 要充分运用监察手段, 搞好工伤预防监察工作, 消除事故隐患, 控制事故发生, 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4. 建立社会保险与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定期联系和互通信息制度。各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每季度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企业安全状况、有害作业危害程度、职工危害作业分布等情况, 共同研究制定安全奖惩实施方案。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还要经常联合开展“ 安全月”、“ 安全周” 活动, 通过各种宣传形式, 不断提高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增强工伤预防能力。

  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做得较好, 从1995 年到1997 年, 统筹内企业的工伤事故连续3 年呈下降趋势。1998 年, 全省统筹内企业的工伤事故起数又比上年度下降了9. 9% , 因工死亡人数下降1. 1% , 重伤人数下降10. 9%。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的广泛开展, 也调动了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1998 年, 全省( 不含厦门市) 共有9 600多户企业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表彰, 领取安全生产奖励基金达150 多万元。

  三、工伤评残

  过去, 我省劳动鉴定工作比较薄弱, 职工因工致残以后往往得不到及时鉴定, 给工残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试行规定》颁布后, 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标准, 简化了鉴定程序。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 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 由企业负责填报《职工医疗终结鉴定表》一式4 份, 经医疗单位主任医师签章后, 即可报县以上( 含县、区) 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为了简化审批程序, 我省规定凡是被鉴定为5~10 级的伤残职工, 可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发给《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和伤残等级证书, 1~4 级的, 由地( 市) 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和伤残等级证书。对鉴定的最长时限和复议办法等也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或伤残等级证书以后, 即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领取定期或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为企业做好伤残职工安置工作奠定了基础。

  目前, 我省各级劳鉴会多数设在劳动局,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则负责劳鉴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从《暂行办法》实施以来, 我省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共受理各种劳动鉴定案件( 含职业病) 1 万多起, 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利。

  四、工伤保险改革的效果

  改革以前, 由于我国实行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造成一些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保障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 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后, 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据统计, 从1995 年全省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来, 已有2 500多名因工伤残职工和700 多名工亡职工遗属得到社会保障。工伤保险不仅为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贡献, 而且, 还为企业排忧解难。1996 年1 月28 日,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一干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住院4 年, 仍处于昏迷状态, 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高达88 万多元(该公司1996—1999 年, 累计缴纳工伤保险基金2 万多元)。由于该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 其费用全部由当地社会保险公司承担, 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省部分试点单位逐步把统筹前遗留下来的工残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也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例如, 1982 年3 月9 日, 我省福鼎市制药厂曾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火灾事故, 造成65 人壮烈牺牲, 35 人重伤, 烈士遗属108人。为解决伤残职工和烈士遗属的医疗及生活保障问题, 福鼎制药厂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 到1994 年底, 企业已累计亏损300 多万元, 面临倒闭破产。为了妥善解决该厂伤残人员和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 省政府专题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并做出《会议纪要》

  ( [1995] 185 号) , 同意该厂部分伤残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该市社会保险公司每年分别从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出10 多万元, 专门解决伤残职工的离岗休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等费用, 使该厂减轻了负担, 逐步摆脱困境。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 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 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伤保险制度, 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政策措施和管理措施未到位; 一些地方仍实行县级统筹, 难以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增长过快, 占基金支出比例50% ~70% 以上, 急需加强管理; 部分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未参加统筹; 省规定的部分标准偏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