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处祖国的东海之滨, 全省土地面积1 214 万平方公里, 人口3 300 万, 是我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沿海省份之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解决企业之间工伤费用畸重畸轻以及工伤待遇偏低等问题, 省劳动厅于1990 年在将乐县开展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过多方试点和探索, 1994 年, 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闽政[1994] 40 号文) ,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一、工伤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
(一) 现行政策文件和适用范围
《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 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共有8 章46 条, 对参保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与管理,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事故预防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 凡属于福建省境内的所有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截至1999 年6 月底, 全省9 个地(市) 86 个县( 市、区) 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 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1. 6 万户,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129. 43 万人。
1999 年上半年,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3 743万元, 总支出1 060万元, 累计结余2. 03 亿元。
(二) 工伤保险政策
1. 工伤认定的范围
关于工伤保险范围问题, 我省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1 ) 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派与生产有关工作的;
(2 ) 在紧急情况下, 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 而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 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3 ) 在生产工作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 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5 ) 因公外出期间执行公务时, 发生伤害事故或患重病没有医疗条件导致残废、死亡以及失踪的;
(6 ) 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后旧伤复发的;
(7 ) 劳动部门认定的其他工伤。
根据劳部发266 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职工上下班, 在必经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我省也规定发给工伤待遇。同时规定, 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故意行为( 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 以及本人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不属于工伤范围。
2. 工伤保险机构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是主管全省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 县以上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参保企业的登记、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备案、核查、监督、处罚、工伤申诉、争议仲裁、劳动鉴定及工伤档案管理。
城镇各类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政府工伤保险的规定向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填报参保职工花名册, 申报工资总额及职工增减情况。
3. 工伤保险支出项目
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 省级部分调剂, 财政专户管理的体制, 支出项目可分为以下7 大类:
(1 ) 医疗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期间的挂号费和各种医疗费用。对于工伤医疗已经终结以及评残后仍需要继续治疗或者旧伤复发的职工, 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其医疗费用仍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2 ) 康复辅助器具费。原则上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掌握, 具体办法是伤残职工确实需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的, 先由医院提出意见, 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 其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3 ) 护理费。对于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 级需要护理的职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护理费, 标准是根据伤残职工依赖护理的程度, 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分3 个等级按月发给, 1 级的发给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 , 2 级的发给40% , 3级的发给30% , 直至职工恢复自理能力时止。
(4 ) 工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省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 级的, 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 1 级的发给18 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2 级的发给16 个月, 3 级的发给14 个月,4 级的发给12 个月, 5 级的发给11 个月, 6 级的发给10 个月, 7 级的发给9 个月, 8 级的发给8 个月, 9 级的发给7 个月, 10 级的发给6 个月。
伤残等级定为4 级以上的职工需要易地安置的, 还可发给12 个月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5 ) 定期伤残抚恤金。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被鉴定为1~4 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 标准也是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发给,具体标准为: 1 级发给90% , 2 级发给85% , 3 级发给80% , 4 级发给75%。
被鉴定为5 级和6 级的职工, 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安排工作确有困难, 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 , 离岗休养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改发退休金。
(6 )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 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的6 个月发给, 一次性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的48 个月发给。
(7 ) 工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金。工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养条件,按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按月领取, 供养1 人的领取50% ,供养2 人的领取80% , 供养3 人及3 人以上的领取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