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11 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政府第48 号令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自2000 年4 月1 日起施行。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就此拉开序幕, 在全市各企业开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工作。北京市对历年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凡达到了1~10 级的工伤职工和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 都纳入了全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企业按月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 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2000 年4 月1 日起, 所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决策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从而也促进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到2001 年6 月底为止, 全市已有21 007 户企业的203 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 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长期待遇的人员6 295 人, 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作用。
一、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
(一) 现行政策文件和适用范围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共有10 章63 条, 对工伤认定范围、劳动鉴定和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市与区县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制定了一些与《规定》相配套的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期分类目录》《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等。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凡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 都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工伤认定的范围
北京市对1996 年10 月1 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造成职工人身伤害并达到伤残等级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以及诊断为职业病的; 1996 年10 月1 日之后符合原劳动部266 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工伤认定10 种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进行工伤认定(北京市政府第48 号令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与原劳动部266 号文规定一致)。
(三) 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
1.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范围的, 给予报销; 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因伤情治疗必需的药品费、检查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报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取暖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就医路费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属于企业报销的范围由企业给予报销。
2. 伤残待遇
(1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24 个月工资。其中: 一级24 个月, 二级22 个月, 三级20 个月, 四级18 个月, 五级16 个月, 六级14 个月, 七级12 个月, 八级10 个月, 九级8 个月, 十级6 个月。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应是1996 年10 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并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
(2 ) 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 一级90% , 二级85% , 三级80% ,四级75%。如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但以此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抚恤金不得高于工伤前的本人工资( 2000 年4 月1 日前发生的工伤, 是按照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 的,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 ; 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伤残抚恤金实行定期调整制度。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 按照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 本人伤残抚恤金高于基本养老金标准时, 高出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工伤职工。
(3 ) 护理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 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同时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5 项条件, 确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 并按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3 个等级予以明确。达到护理依赖等级的, 按月发给护理费, 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发给, 护理费实行定期调整制度。
(4 ) 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人员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 应按确定的辅助器具项目配置,其报销费用额度及使用年限, 北京市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不应超过《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的规定。
(5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 或者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 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 个月、六级25 个月、七级20 个月、八级15 个月、九级10 个月、十级5 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 工伤津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 实行工伤医疗期, 北京市制定了工伤医疗期管理办法, 根据不同的伤害部位确定了不同的工伤医疗期, 由企业按照医疗期每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 个月内平均月工资。
3. 因工死亡待遇
(1 ) 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和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 发给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 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 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4 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发给,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发给,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发给。2000 年4 月1 日以前因工死亡的,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供养抚恤金标准, 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期调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