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现况及其对策(一)

  工伤保险是受保劳动者因工或因职业病负伤、致残乃至死亡, 从国家获得的伤残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伤残补偿和遗属养育金等方面的待遇, 并仍能享有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机制。它对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 保持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伤保险的沿革

  1. 国外工伤保险发展史及现况

  工伤保险作为工业化发展的直接产物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工伤保险起步于19 世纪, 伴随欧洲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发展。到了19 世纪后期, 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工伤事故日益增多, 英国、德国、法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 强制雇主负责工伤赔偿。188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法律, 即《工人灾害补偿法》, 该法律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担负支付工伤费用。目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步入工业化时代, 工伤保险的发展在近些年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在全球近200 个国家和地区中, 有172 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 建立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 个国家, 其他30 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相关的立法。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 以及上述两种形式并存。预防、赔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做法在国外较为通行。大部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机构, 开展工伤保险赔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2. 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建国50 年来, 国内的工伤保险事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51 年2 月26 日政务院公布、1953 年1 月2 日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对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 工业化进程缓慢, 加上缺乏经验, 在管理模式、基金筹集、工伤范围及待遇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1978 年国务院104 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 对伤残职工的退休、护理等待遇作了相应调整。1985 年增加了对抚恤遗属给予困难补助的规定。1987 年12 月3 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接尘职工拥有的各项权利。1987 年11 月5 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对1957 年2 月28 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重新修订, 该规定扩大了原规定中的职业病范围, 计9 类99 ( 102 ) 种, 基本上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 ILO) 第121 公约中规定的29 种职业病项目。

    1994 年7 月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使劳动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1996 年8 月国家劳动部在总结各地工伤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工伤范围、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及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据悉, 国家社会保障部正在着手建立“ 国家工伤保障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这标志着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