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一贯重视社会保障工作, 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20 世纪50 年代初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对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职工及其遗属提供医疗和抚恤。1995 年人大颁布了《劳动法》, 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减轻职工后顾之忧, 促进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安全生产方面, 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程和规章, 对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保护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环境的不断改善。然而, 目前安全生产状况还不尽如人意, 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职业病情况也还很严重, 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损失。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 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型。同时随着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加快, 许多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 忽视安全生产,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风险越来越大。据《劳动统计年鉴》《社会保险统计年报》和《全国卫生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 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 万人; 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 万人; 因职业病死亡每年5 000多人, 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达40 余万人。特别是我国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后, 独生子女一代开始走向工作岗位,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过去, 发生了工伤事故或患了职业病, 是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赔偿。待遇标准也是50 年代初制定的, 几十年基本未作调整。由于待遇水平非常低, 因而工伤纠纷非常多,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工人的工伤权利, 国家把“ 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作为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之一。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由政府指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当工人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 由其支付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保险待遇。同时, 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预防事故的发生, 并促使伤残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或掌握一定劳动技能。
我国于1996 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要求所有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按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费率, 并根据企业安全业绩进行浮动。到1998 年, 已有3 781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全国平均费率为0. 77%。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 8 亿元, 为15. 3万多伤残职工和4 183名工亡职工的遗属支付了10. 8 亿元工伤保险金。
新的改革办法旨在促进工人福利, 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减轻企业负担。主要变革有: 其一, 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 目标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 发生工伤时将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其二, 扩大了工伤范围。过去, 工伤范围仅限定在劳动过程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现在, 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 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全残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三, 统一了工伤赔偿待遇标准, 与老标准相比, 各项待遇水平有所提高。
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12 项, 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有8 项, 约占工伤保险费用全部支出的80%左右; 企业支付的项目4 项, 占20%。统筹支付的项目有: 医疗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残疾器具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
自较大幅度地调整和提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 较好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利益,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受到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由于市场经济存在内在的追求效率的机制, 不能保护弱者, 而工伤保险制度则是一种保障弱者的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 生产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越来越显得紧迫。
此外, 工伤保险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并通过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机制促进安全生产, 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预计在未来的5~10 年内,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将覆盖大多数企业亿万职工, 并为数百万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保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除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外, 还将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以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减少事故的发生, 并促进职工的恢复和提高劳动技能, 尽快与社会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