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管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 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欲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参试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若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且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则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2. 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 年的;3. 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 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前3 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 小时, 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 小时;2. 前3 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3. 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有了《资格证书》后,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还应取得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这样他才能开展业务。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它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的本机构人员发放。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 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二)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及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品行良好、从事经济工作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且持有《资格证书》。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 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可以不受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 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可以不受《资格证书》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
3.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的;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 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 年的;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期限未届满的;
7.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8. 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 年的。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时, 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 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1.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3. 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4. 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5. 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6. 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7. 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8. 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