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保险营销策略:全球保险业(上)

  一、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

  1 . 保险市场全球一体化和自由化

  保险市场全球一体化和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在保险领域的必然反映, 它意味着保险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 意味着保险市场更加开放, 竞争更加激烈; 意味着政府对保险业的限制逐步放松。

  1997 年12 月31 日, 世界贸易组织第二轮金融服务谈判达成最后协议———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中, 世界贸易组织102 个成员国都作出了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这个协议内容包括: 允许外国在本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 并按竞争原则运行; 外国公司享有同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 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 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 所占比例超过50%。

  保险市场一体化和自由化在欧洲走得更快。以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和自由化进程为主旨的欧盟第三号保险指令于1994 年7 月1 日生效。该指令的主要内容是: 统一欧共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 统一执照将允许欧共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 在成员国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 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这次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承保条件, 注册国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日本一向被认为是较为封闭的市场, 近年来也有所改变。1996 年底, 日美保险谈判达成协议。根据协议, 日本答应向美国等外国保险公司开放价值4 000多亿日元的市场, 到2001 年全面实行保险业务自由化。1996 年4 月日本实施新的《保险业法》。该《保险业法》允许各保险公司不再遵守统一的费率,允许寿险公司以成立子公司的形式互相兼营, 并正式赋予保险经纪人合法地位。这种变化在发展中国家也正在发生。据瑞士《西格玛》报道, 近年来拉美六国( 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秘鲁、乌拉圭) 在集中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 废除了对保险费率和保险产品的监督法规, 解除本国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及强制性分出业务的垄断, 对外国保险公司开放。

  2 . 保险业的兼并与收购浪潮迭起

  发达国家保险业经过300 多年的竞争和发展, 保险市场已较为成熟, 为数众多的供给主体挤在同一个市场上拼争, 竞争十分激烈, 利润空间十分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业的兼并与收购就不可避免。保险业的并购之风始于20世纪80 年代, 进入90 年代以后日益盛行。不仅发生在直接保险业之间, 而且发生在保险中介业和再保险业之间。在国外, 许多知名保险公司通过兼并、收购成为金融集团, 有些纷纷成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 旗下业务不仅包括与保险有关的资产管理, 许多与保险毫无关系的业务正日益成为公司的主导业务。

  例如, 世界排名第二的法国安盛保险公司, 自身保险业务资产只有700 亿美元, 而管理的资产却达7 000 亿美元, 为本身保险负债的10 倍, 在短短十多年时间内, 安盛从一个小型公司发展为世界第二, 正是得益于其庞大的资产管理业务; 林肯国民保险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林肯金融集团, 也是依靠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膨胀; 瑞士人寿保险和养老金公司最近也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 由一个有着140 多年历史的非常传统的欧洲养老金公司转向更广阔的私人理财市场, 该公司发生了本质的转型。

  3 . 金融业务一体化

  20 世纪30~80 年代, 美、英、日等西方国家在金融领域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 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有着分明的界限, 禁止业务交叉, 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直实行兼业经营。自70 年代后, 兼业经营渐成趋势。1986 年英国开始“ 大爆炸” 式的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 形成多元化综合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方面, 将原来银行、保险、住房贷款等9 个监管机构整合为一体, 成立新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AS。日本1996 年开始实行“日本版” 的“ 金融大爆炸” 改革, 改革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建立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自由化原则、实行信息公开的公司化原则、建立与国际法律、会计、税收及监管体系相适应的全球化原则。1997~1998 年, 桥本政府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 改革, 该法案由证券交易法、银行法、投资信托法、保险法等20 多个相关法律组成, 废除了银行不能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 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 银行的营业窗口可向法人及个人投资者销售各种证券投资商品。美国国会于1999 年11 月初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11 月12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实施, 新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相互跨行业经营。至此, 西方国家金融领域兼业经营, 金融一体化已没有法律障碍, 银行与保险业务的相互融合迅速发展起来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趋势无疑将深入发展下去。

  4 . 知识经济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所谓知识经济, 按照OECD 的解释, 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经济。主流经济学家认为, 从世界范围来看, 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置身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 保险业正悄然发生变化。

  揭开保险业网络时代序幕的是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在西方渐成气候的电话投保。同证券业的电话委托一样, 投保人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受话中心咨询保险费率并签订保险合同。与传统的上门推销或坐等客户上门相比较, 这已是一大进步。但随着因特网的普及, 保险公司发现, 网上投保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因为因特网是一个“ 不知疲倦的推销员”。在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中, 从内部管理, 数据的发送、存储、查询, 到承保、理赔、资金的周转、公司的决策等各个环节, 都离不开电脑及其他高科技手段。

  5 . 新型巨灾风险管理方式不断出现

  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项研究表明, 1970 年以来世界巨灾风险爆发的频率呈上升趋势, 仅1993 年一年就有127 起巨型自然灾害( 1970 年的2 倍) 和213 起技术灾难(1970 年的4 倍)。与此同时, 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显著增加,如1995 年日本神户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0 亿美元, 远远超过1976 年我国唐山大地震的经济损失。一些保险公司因巨灾赔偿而损失惨重。

  日本1999 年9 月22 日, Bar t 台风导致保险损失25 亿美元, 同年9 月, 美国巴哈马Floyd 飓风导致保险损失22 亿美元, 同年8 月, 土耳其地震(里氏7 . 4级) 导致保险损失20 亿美元。为对付巨灾, 保险公司除采用传统的分散风险方法如扩大再保险、补充资本金、增加准备金外, 还探索出一些新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法, 如有限风险再保险( finite risk reinsurance)、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 alternative risk t ransfer )、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其中, 巨灾风险证券化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借助于证券发行的方式将巨灾风险证券化, 保险人、再保险人和投资者共担巨灾风险。巨灾证券化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保险期货和巨灾债券。在保险期货制度下, 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的同时购入相应地区的与保险金额相当的预期合同。一旦灾害损失大于预期, 期货市场价格会随之上升, 保险公司可以从出售持有的期货合同中盈利, 用以弥补增大的损失; 一旦灾害损失小于预期, 期货合同价格会下降, 期货损失可以从承保盈利中得到补偿, 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可以稳定在预期的水平上, 从而可以保持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且把保险市场风险的一部分转移到金融市场中。巨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当实际巨灾损失超过特定的比例或某一启动点时, 债券持有人将会丧失或被推迟支付利息收入, 严重时可能本金不保,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弥补损失。当然, 当相反情况发生时, 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高于其他投资领域的利息回报。同时, 标准化、上市交易的巨灾债券提供了比传统再保险更低的交易成本。到1998 年6 月止, 世界各国通过保险证券化工具共吸纳超过27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巨灾保障。预计巨灾风险证券化将成为21 世纪保险人管理巨灾风险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