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我们在此主要介绍三种常见的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1 . 国际上通常将保险代理人分为总代理人、营业代理人、特别代理人、独立代理人、专用代理人、保险再代理人以及劳合社代理人(1 ) 总代理人是指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与之签订合同, 由保险公司授权在一定地区的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开展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总代理人有权任用再代理人, 或雇用付薪的保险单推销员招揽业务。一般保险总代理人拥有较大的保险业务量, 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视其业务量给予总代理人高标准的酬金、雇员工资等。一般情况下, 保险总代理人仅在财产保险上有代表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全权, 保险总代理人与再代理人也必须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且这些保险代理合同往往需要经过保险人批准, 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 营业代理人是指根据代理合同或者授权书, 向保险人收取酬劳代表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代理人, 现实中的保险代理人大多属于这种类型。根据国际上的惯例, 营业代理人主要从事招揽业务、出具暂保单、代收保险费等工作。
(3 ) 特别代理人是指就特别事项和基本项保险业务委托的代理人, 如理赔代理人、海损代理人等。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从事理赔工作的人, 一般只有小额损失处理的权限。由于保险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比较熟悉, 距出险地点较近, 能够迅速掌握损失情况, 便于提出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满意的理赔方案。所以, 保险公司多委托代理人对赔案进行处理。海损代理人是专门从事船舶或货物受损时的查验、理算及赔款处理的专业保险代理人。海损代理既有事前与保险人正式签约的代理人, 也有设立在世界各地, 可临时接受委托的海损代理人, 如英国的劳合社代理人。
(4 ) 独立代理人是指独立地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书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并经营代理业务。独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般为发放保险单、收取保险费、招揽续保等。其酬金一般比专用代理人低一些。美国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大多采用独立代理人制度。
(5 ) 专用代理人是指仅为某一保险人或者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 并且由保险公司保留其占有、使用和控制保险单记录权利的代理人。因此保险专用代理人的酬金一般较独立代理人高一些。
(6 ) 保险再代理人是指保险代理人将保险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 第三人即为再代理人。从原则上说, 代理关系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一般不宜转委托他人, 在紧迫的情况下, 为了实现保险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才能转委托第三人再代理。
(7 ) 劳合社代理人是指由英国劳合社聘请的分布于世界各主要港口的社团代理人, 其主要职责是将船舶舴动向、海事和其他涉及保险人利益的事项以及商界动态, 及时通知劳合社。劳合社代理人并非保险代理人, 但当今各国的保险公司也常利用劳合社代理人, 从事受损船舶的定损或者代为处理索赔事宜。
2 . 按保险授权范围不同分为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和追偿代理人(1 ) 承保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代理人按照委托书的授权, 代理所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各种承保业务。不在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均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后办理。承保代理人一般可以办理如下业务: 与被保险人和经纪人商议保险条款;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 签发暂保单; 代为核收保险费; 接受损失通知书等事项。承保代理人一般无权签发保险单, 但经保险公司特别约定者除外。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比例, 根据代理业务量给予劳务费。
(2 ) 理赔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从事保险事故现场的检验、索赔计算、追偿和处理损余的代理人。理赔代理费是保险公司给代理人处理赔款工作的劳动报酬, 按照一般规定, 国外代理中国处理赔款时的报酬, 按代理人所在国的费用标准执行; 中国代理外国保险人处理赔款时, 则按中国保险理赔检验代理费用标准支付。
(3 ) 追偿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向第三者责任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保险代理人。
3 . 按照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 ) 保险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专业代理人业务范围包括: 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业务范围只是原则规定, 实际执行中, 保险人则根据代理人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及保险人自身对代理人的管理能力等因素, 确定代理人业务范围。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有签单权, 但有一定的数额限制, 大的标的, 通过一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承保, 代理人只协助保险人勘查事故现场, 不承担理赔定损工作。
专业代理人的特点如下:
①专业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机构, 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顾客服务能力、完善的代理网络和专业技术, 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交由其代理后, 需付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的启动成本和维持成本较低。
②专业代理人不易受保险公司控制。专业代理人可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 当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的保单到期选择续签保单时, 可建议该保险人转投他所代理的另一家保险公司, 目的是为了阻止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续约时减少代理人的代理费。
③专业代理人有自己的运作规程、服务习惯和企业文化, 这些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会有所不同, 往往很难体现所代理保险公司产品的特点和服务要求。
(2 )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 代理销售保险单; 代理收取保险费。目前国内这种代理方式非常普遍, 尤其是一些行业、系统, 如银行、邮局, 或者大的企业、厂矿、学校等。
兼业代理人的特点如下:
①兼业代理人是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兼做保险代理业务的, 这就决定了他不可能倾全力做好保险销售工作。
②与专业代理人相似, 保险公司需付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的启动成本和维持成本较低。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人的控制程度低。
③通过兼业代理人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的业务触角得以延伸, 寿险业务更容易普及到农村, 从而有助于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④易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于银行、邮政等系统均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可降低监管机关的监管成本。
(3 ) 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其业务范围包括: 代理销售保险单; 代为收取保险费。这种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员时, 须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代理人的特点如下:
①个人代理人易受保险公司的控制。个人代理人只为特定的所代理的公司服务, 代理销售的产品类型、地域范围、代理手续费等都受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约束。
②个人代理人是由众多的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上广泛地开展业务,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适合销售大众化产品和新产品。
③保险公司所需要的销售启动成本和维持成本较高, 公司必须负责招聘、培训及必要的设备等, 而且个人代理人的流动性大, 易给保险公司留下“ 孤儿保单”。
④预付的高代理手续费削弱了保险价格的竞争力和边际利润。
保险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只能为正式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只能为一家公司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在代理行为发生前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交付方式和其他有关代理事项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代理合同报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