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的解散及清算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停止开展业务活动, 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 通过办理清算行为, 使保险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消灭。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1. 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保险公司的分立将其财产进行分割, 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分立后, 新成立的公司应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下的保险公司分立后, 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 另一种是国有独资公司。保险公司分立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时, 要将国家在原保险公司中的资本金与股份相应减少, 并办理有关手续, 从法律上予以确定。保险公司分立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定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负担。
2. 保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保险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以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而产生的, 这种协议一般是由公司各方的法定代表就公司合并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要求另一方与之合并。保险公司的合并可以是两个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并, 也可以是两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 还可以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并。在以上三种合并中, 除两个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形态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 其他两种合并后公司的形态均为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应解散。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保险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7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根本法, 章程中规定公司应当解散的理由通常是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其使命、公司具有显著困难或严重损失、全体或大多数股东同意解散、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这些理由出现时, 公司应当依法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必须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 保险公司均不能自行解散。这一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 使保险公司的运行具有稳健的和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 由于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合同, 短则几年, 长则几十年。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规定除分立和合并外,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解散。
保险公司经批准解散后, 应依法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是指保险公司出现法定事由后, 依法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解除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权由清算组行使。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确定。
二、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清算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应依法予以撤销。
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 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否则为违法行为。比如, 保险公司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 误导他人投保或者以回扣和采用自杀式降低费率的方式诱引投保人放弃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而转向他投保。这就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可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违法保险公司一定的处罚,但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 依本法规定, 应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依法撤销。
依法撤销的前提是保险公司有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形式是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时,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资格而颁发的允许其从事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只有领取了许可证, 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因此, 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其存在已成为不必要, 依法应予撤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撤销后, 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 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这里的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被撤销后, 其法人资格归于消灭, 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保险公司的全部财产关系。
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保险公司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它负责对被撤销保险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被撤销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清算期间, 保险公司只能为消极行为即不积极行为的行为, 不能为积极行为。主要活动为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完结, 清算组织应即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保险公司注销登记, 正式使其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