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 系依据法律规定, 在公司成立之前循序、连续进行的, 目的在于取得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保险公司的设立, 必须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和程序。

  一、保险公司的许可设立原则

  在西方国家, 保险公司的最初设立条件是较为自由和宽松的。19 世纪中叶, 各国保险公司大量成立, 史称保险公司的“洪水时代”。以后, 由于保险公司的滥设, 导致保险同业竞争加剧, 大量保险公司纷纷破产或倒闭。这样就要求各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加强管理。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施许可制管理, 在立法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这已成为现代各国的普遍趋势。

  我国公司法基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对不同的公司形态规定了不同的设立原则: 即, 有限责任公司除国务院规定的特殊行业外, 其设立系采准则主义,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系采许可主义。所谓准则主义, 系指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即可设立而无须经过批准, 但须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所谓许可主义, 系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外, 还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并经注册机关的注册登记。

  保险业作为一特定行业, 其设立与经营不仅关系到众多经济组织能否顺利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而且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全, 国家必须对保险企业的设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因此, 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业的特殊性, 遵循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 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采许可主义, 第70 条明确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 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的发起人需按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递交有关资料,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从事保险业所需的必备条件并据此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也就是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71 条的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要件。

  (一)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 确立公司管理体制, 以及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规范和依据, 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需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的总数, 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的主要设立条件都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 它是公司被核准注册登记并得以成立的重要依据, 也是股份保险公司募集股份时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 由董事会制订, 报由国家授权投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应由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且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可作出通过章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