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三)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 因此它较其他行业公司的设立程序要严格、复杂, 它一般要经过初审申请、正式设立申请、主管审批、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等过程。

  (一) 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

  设立保险公司的初审申请程序, 是指发起人向主管机关表达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条件和理由, 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初步审查依据。初审文件包括:

  1. 设立申请书

  设立申请书是发起人设立保险公司的愿望的明示, 其作用在于, 向审查批准机构表达申请设立公司的意向, 表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方面的准备工作业已就绪, 说明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供审查批准时参考。设立申请书中应当记载拟设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发起人申请前对保险市场情况的研究与自身实力估计的一种书面反映。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方面可以说明, 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设立一家新保险公司; 另一方面可以说明通过对自身条件的估计, 自身有能力发起设立这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反映了发起人对保险市场、自身能力的估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核实, 作出正确判断, 以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可以说, 可行性研究报告决定着公司能否设立的命运。

  3.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除对上述材料进行要求外, 一般还要求发起人提交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通过这些材料对新的公司的负责人, 筹建步骤、体制进行审查, 对新公司作出评价。

  (二) 保险公司的筹建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 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 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得以完善和成熟。筹建工作分六个方面: (1 )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拟订和批准公司章程; (2 ) 筹集资本, 使其达到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 ) 聘任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 ) 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5 ) 建筑或租赁营业场所, 购置相关设备; (6 )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等。

  (三) 保险公司设立的正式申请

  在筹建工作完成后, 申请人应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 包括:

  1. 保险公司的章程;

  2. 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3.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4.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6. 经营方针和计划;

  7. 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在向主管机关递交正式申请后, 就进入审批阶段。

  由于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在递交有关设立文件时, 大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为保险业务的开展作了较多的准备, 因此, 申请者都希望申请尽早得到批准, 以便及早开始运营。但保险业攸关国计民生, 不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严格的限制, 有悖于社会之安全和交易之安全。我国保险法基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均衡考虑, 规定了6 个月的审批期限, 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 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后, 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 同时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 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 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征, 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必备文件之一, 保险业务许可证应载明: 被许可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业务的范围等。

  (六) 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为了确认保险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保险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外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予以审查。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后, 公司登记机关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保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以及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和签发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为了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办理营业执照以利于尽早开业,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登记的, 其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