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一)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保险责任准备金, 是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金作后盾, 才能完全履行保险责任。因此, 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准备金的提存及标准。保险准备金根据保险业务类可以划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 依据其用途又可以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我国《保险法》对此均作了具体规定。

  (一)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 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 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 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元1 月1 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 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 在会计年度结算时, 必然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 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了保证保险企业应付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保险法》第93 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里所说的“自留保险费” 是指保险人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 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标准有多种, 如1/ 2 法、1/ 12 法、1/ 24 法等等, 少数国家甚至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单时一单一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保险法》根据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的不同特征,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作了分别规定:

  1. 非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方法和标准为1/ 2法。我国《保险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 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2. 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标准为有效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保险法》第93 条第2 款规定: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业务由于期限较长, 且具有储蓄性, 因而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与其他保险业务不同, 为有效保险单的全部净值, 或称有效保险单的现值。求现值一定要利用预期年化利率, 且寿险业务一般为复利现值, 即为将来某一时刻要给付的金额的现在价值。

  (二)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履行其赔偿义务和给付义务前, 保险人应提取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亦称赔款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 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都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但二者又有不同之处: (1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内是否以保险金形式支付出去是不确定的, 因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时, 保险事故还未发生, 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给被保人或受益人, 是确定的, 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其支付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2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转化为保险金过程中, 有可能是一部分转化为保险金, 也有可能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全部转化为保险金。(3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也是不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有两种, 如前所述。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只有一种, 即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 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 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基本足额提取, 也就是说, 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未决赔款的数字百分之百提取, 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付。

  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原因有二: 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对于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 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 以及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在处理理赔之前, 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 转入未决赔款准备金之中。另一种原因是保险人已知保险事故发生,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为种种原因未提出索赔, 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有义务支付, 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总之, 无论如何, 保险人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 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三)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

  保险保障基金, 也称总准备金或自由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 属于后备基金。保险公司之所以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是因为: 保险公司要稳健经营, 除了必须有足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处理各种保险责任外, 还须解决巨灾危险的分摊问题。巨灾危险的分摊只借助于再保险还不够, 因为再保险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本身在保险业务上可能出现的年度波动。这就需要其他机制作为缓解, 否则, 必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量, 威胁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因此我国《保险法》第96 条明文规定: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依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32 条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规则为: 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 时, 停止提取该项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性质和用途是迥然不同的, 前者属于保险公司的资本,而后两者则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保障基金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赔款; 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付。

  此外,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保险保障基金在管理上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从某一意义上讲, 保险保障基金是各保险人共同提交的一种“ 共同基金”, 由保险主管机构或保险同业公会管理, 当某一保险人失却偿付能力时, 可向保险保障基金申请偿付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实质是保险人之间的“ 相互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