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企业资本金的管理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是由资本金和各种准备金之和构成的。
因此, 资本金亦是影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企业资本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问题可分开业资本金、保险保证金和保险公积金三个方面。开业资本金如前所述( 公司设立条件一节) ,由国家保险管理机构硬性规定, 不同保险业务有不同要求。以下仅就保险保证金、保险公积金进行阐述。
(一) 保险保证金的提存
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 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 一般是在规定资本金基础上的一项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保证金, 掌握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实有资金, 以保证保险企业的变现资金数额。保证金一般按规定上缴国库或指定银行, 不予动用。
缴存保险保证金是国家控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 保险业于成立时, 应按资本或基金实收总额15%缴存保证金于国库, 保证金的缴存应以现金为之; 但经主管机关核准, 得以公债或国库券代缴之, 保证金非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发还。另外还规定, 保险业营业损失达保证金额时, 主管机关得命其以现金或提供其他财产补足之。在新加坡,保证金则称为按柜金担保。按国家规定, 保险企业从开业时起,必须向保险机构提供按柜金担保。1986 年保险法修正案规定按柜金金额为50 万元, 原则上要求缴纳现金。日本对一般保险公司没有要求缴存保证金, 但对外国保险企业要求缴存1000 万日元保证金。
我国《保险法》第78 条对保险保证金的缴存规定: “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提取保证金, 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不得动用。” 依此规定, 保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为其注册资本的20% , 注册资金越多, 缴存的保证金就越多。对于接受保险保证金存款的银行一般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但有时也有例外, 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专业银行吸收保险金的存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保证金的用途之规定是较为严格的, 即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除此之外, 不得动用。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杜绝保证金的缴存流于形式,确保保险公司之偿付能力。
(二) 保险公积金的提取
公积金是指公司基于增强自身财产能力, 为扩大经营范围以及预防意外亏损的目的, 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积累。公积金又可以分为两种: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保险法定公积金,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29 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定,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保险公司的公积金有三个用途, 即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当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 应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其出资额; 但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