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二)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也就是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71 条的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要件。

  (二) 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资本, 是公司营业的物质基础, 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 同时, 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我国《保险法》

  规定,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采实缴货币资本。首先, 公司资本有授权资本、实缴资本之分。其中, 授权资本是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 它仅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或募足, 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的需要分次发行。实缴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的总和。

  我国保险法采实缴资本制。其次, 资本金就其体现形式, 可以分为货币资本金、实物资本金和无形财产资本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7 条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多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财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指货币资本金, 这与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 保险公司是经营危险的服务行业, 保险责任的承担以货币给付为主要形式, 因此, 出资者的出资也应以现款( 货币) 为主要形式。

  所谓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是指公司成立时所需要的法定资本金。如果投资者的出资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规定, 公司就不能成立。最低限额是最低限度的责任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就必须符合法人的两个基本条件, 即有必要的财产,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独立的财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有与其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财产基础, 从而保证保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交易的安全。同时, 对最低限额的规定, 旨在集巨资的大规模经营, 我国《保险法》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 亿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又根据业务规模作了具体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分公司, 营业资金不得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同时, 我国《保险法》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采资本增加制。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货币资本可能与其业务规模不相适应, 不能使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因此,《保险法》规定,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 可以调整设立保险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少于人民币2 亿元。

  (三)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对特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失或产生的要求, 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 根据科学合理的计算, 共同建立基金, 以为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由此决定保险公司的运作有其很强的技术性, 诸如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新险种的开发, 保险资金的运用, 均要求管理人员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因此, 保险公司在设立时, 应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5 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中应有60% 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精算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决策、经营和监督权能的总称, 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 也是保险公司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保险法》第82 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 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这三个机构相互独立, 权责分明, 互相制约, 既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又保证了公司能独立自主地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于是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 因此不设股东会, 只设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常设权力和执行机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和董事会固有的权力,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这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会规定有所不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3 条的规定, 其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 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外, 保险公司还应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如工资分配制度、工作制度、保险营销制度、代理制度、再保险制度等, 总之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公司业务性质对其内部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 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 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

  (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存在和运作的客观物质基础,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谋求利润是它的最终目标, 而公司作为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体, 并不是只为从事一次性的交易活动而设立的, 从事连续经营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营业场所以及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硬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