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企业, 其风险来源于社会各界, 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因此保险公司就成为全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职能机构。然而, 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也决定着保险企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性的企业, 由此, 保险企业自身内部也存在着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基本上是独家垄断, 缺乏竞争机制, 保险市场总的来说为卖方市场, 加之政府采取扶植和保护政策, 因此, 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滋生了“ 重展业、轻管理” 的倾向。我国保险法针对这一倾向, 明确规定了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规则。

  一、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过大风险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险费的数额。因为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的资本, 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自留保险费额越高, 就表明保险公司债务越多, 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但是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所自留的保险费不可超过公司的资本, 如果这样, 保险公司就无利可图或者不能充分实现其运用保险费、资本等进行投资获取较大预期年化收益的作用。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是可以超过公司资本的, 只不过是对其超出额进行一定限制, 以避免其风险过大。关于限制标准, 我国《保险法》第98 条明确规定: “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即, 当年留得保险费数额, 以四倍于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为限。

  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的保险公司, 其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受此限制。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对保险准备金要求的数额一般比人身保险大。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较为规则, 对其危险概率的测算较为精确, 因而对保险准备金相对要求较少; 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较不规则, 缺乏稳定性, 因而对保险准备金数额一般要求大一些。也就是说,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风险要比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因此, 应对财产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限制和分散。

  二、承保责任的限制

  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决定着它的承保能力, 实力强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大, 实力弱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则小。但保险公司从事的又是一项经营活动, 它要以营利为目的, 这就易使保险公司为增加利润而追求业务量的扩大。从理论上讲, 适当地扩大业务量有利保险公司盈利, 不至于影响正常的保险经营; 但是,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标的巨大或者经营超出其承保能力的业务, 就极有可能使保险公司亏损甚至破产, 同时必将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 现代保险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促使保险企业的稳健, 避免保险人因承保某危险单位的业务量过大而出现一次支付过多保险金并陷入困境, 进而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9 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可以对整个危险单位承保, 但其直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额又是有限制的, 即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的10%。

  这里, “危险单位” 是保险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 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它直接关系到保险金支付的数额和再保险业务的进行。因此, 如何计算危险单位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放任保险公司, 由其自己来计算危险单位, 则容易发生故意缩小危险单位、盲目扩大业务、过量收取保险费等现象, 导致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等问题。因此, 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否则其计算办法和结果无效。

  三、再保险的强制

  通过办理再保险, 是分散原保险企业风险, 控制其承保责任的有效途径。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强制办理再保险来对保险企业风险加以管理。我国《保险法》第101 条规定: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是比例再保险。即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每笔保险业务按其承保量的20% 办理再保险。20% 的比例是再保险分出量的最低比例。凡是达不到此比例, 即为违法。但是超过此比例而不是将全部承保业务分保, 则是合法的。

  并且, 在某些情况下, 必须超过此比例才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分出20%的保险业务后, 还剩80%的同笔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仍由原保险人承担, 这一部分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赔付金额仍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 则必须再办理一次再保险才是合法的。

  原保险人分出业务时, 可以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也可以向中国境外保险公司办理。但为了扶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培育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必须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同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分出业务, 也有权禁止保险公司接受中国境外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