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办法》提出了怎样的处罚与监管措施?
网友回答
答:《办法》指出,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1)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3)选用《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4)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办法》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提出,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