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期限
目前我国国内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起讫规定了“ 仓至仓”、“卸离海轮60 天”和“ 非正常运输” 等项内容。“ 发货人仓库” 是指保单所载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 不包括其收购仓库。“收货人仓库” 是指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 收货人仓库, 货物储存处所包括收货人租用的仓库或收货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中的其他储存处所。
根据以上分析, 海洋货物运输险责任的期限自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开始( 如被保险货物自内地运往港口不进外贸仓库的则从货物进入码头仓库或码头堆场时开始) 至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在目的港卸离海轮60 天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责任的起讫按如下原则理解:
1. 由于收货人无法控制的延迟提货, 不受上述责任期限的限制。
(1 ) 码头、铁路工人罢工或进口国政府突然改变进口货物有关法令, 采取临时措施导致收货人无法提货的;
(2 ) 由于收货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绕航, 改变运输航线或被保险货物被迫在另一港口卸下而转往目的地的;
(3 ) 因收货人未收到银行单据而无法在60 天内提货的。
2. 由收货人自行派车在港口、车站提货的, 自货物装上车后保险责任终止。
但是如果货物在运往收货人仓库途中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则仍然属于保险责任。收货人的运输代理应视为第三者, 货物在收货人运输代理保管期间或转运途中发生的损失仍属保险责任。
3. 出口货物在发货人仓库由外运公司装车过程中发生的货损, 由于此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 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联运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限。
联运货物是指贸易合同中的成交条件为CIF 某港口至某内陆城市, 或某内陆城市至某港口(或内陆) , 货物需采用两种以上方式才能按合同完成其全过程的运输, 而对于成交条件为CIF 港至港, 保单起讫地为内陆城市的则属于海运责任扩展情况。
联运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货物抵达最终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卸离最后运输工具60 天(海运, 陆运) 或30 天时(空运) 终止。联运货物在中途港(站) 更换运输工具的时间不受上述保险责任( 60 天或30 天) 终止的限制。
5. 关于散装货保险责任起讫及理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责任从装港码头仓库或码头堆场(直接装上船的以货物在吊钩上) 开始至卸港码头仓库或堆场终止。
散装货一般不接受重量检测, 保单持有人可凭港口卸货报告提赔, 如卸货港口没有计重或没有计重设备, 代理可安排在港口检验计重。
对散装货较大数量短重的索赔, 在考虑赔付前保险公司一般尽量督促索赔人凭提单要船方解释短重的原因并提供证据,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出面与船东联系,同时主动调查装货, 卸货和装、卸港计重情况。如经调查并有证据说明发货人短装, 按拒赔案的程序考虑拒赔。
二、外来原因、货物内在缺陷、商品特性的区分“外来原因” 系指除了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外的11 种附加险。
“内在缺陷是指货物发运前已经存在的质量上的瑕疵。“商品特性” 是指在运输途中末发生任何海事和受外来原因影响的情况下, 货物由于其本身固有特性所导致的形态或品质变化。具体处理赔案时, 保险人一般根据以下几点掌握:
(一) 虫蛀
1. 粮食生虫是其自身特性决定的, 但如货物在出运前已有虫卵存在, 就要算是商品的内在缺陷了, 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虫蛀都不属货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如果货物生虫是由于同舱其他货物生虫或舱内残留上一航次货物中的成虫或虫卵所致, 则属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就要负责。
2. 如保单承保条件注明包括虫蛀险或虫蛀损失的( Risk of Intestation orDamaged by Intestation ) , 货物在抵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发现生虫的, 不论虫蛀原因, 保险人均应予赔付(承保虫蛀险一般应加收保费)。
(二) 草竹编织类货物霉损
凡货物出运前含水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由于运输过程中气温变化所造成的霉损属一切险责任范围, 如损失系由于贷物含水量过高所致, 损失应归于商品的内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