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四):法律责任(一)

  (一)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的义务, 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在这里, 法律责任是与违法行为相伴生的, 并以法律规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它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凡是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人( 包括个人和组织) ,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保险法》规定的有关保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 损害行政法律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法律责任。国家职能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对违反保险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保险法》的保险公司、保险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其他保险关系人以及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却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违反《保险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有如下一些特征:

  (1) 保险关系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行为;

  (3) 无论保险关系行为人是否故意或过失, 只要违反了《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行为, 均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4) 保险关系行为人的违法后果直接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承担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警告;

  (2) 罚款;

  (3) 责令改正;

  (4) 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

  (5) 没收违法所得;

  (6) 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7) 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 取缔;

  (9) 责令停业整顿;

  (10) 吊销有关经营业务许可证;

  (11) 吊销有关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