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

  (一) 案情简介

  某棉织厂于某年11 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 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 000 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 制衣厂于下一年1 月10 日派人送来购货款, 并进行货物验收, 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 100 米时, 天色已晚, 为保证质量, 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 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 在这天夜里, 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 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 000 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 100 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 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

  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 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 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 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 公司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库内车上的6 100 米涤纶棉布不应赔偿, 库内35 000 米涤纶棉布中有3 900 米不应赔偿, 因这两部分总计10 000 米涤纶棉布已经售出, 被保险人对其已丧失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库内车上的6 100 米涤纶棉布因已出库不再属于保险财产, 而库内的受损涤纶棉布均为保险财产, 所以库内车上的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其他都应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 所有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 虽然车上的涤纶棉布已经验收出库, 但仍由被保险人看管, 因此所有涤纶棉布的损失都应赔偿。

  (二) 对本案的分析

  《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国际惯例, 在以商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 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商品损失时,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损失时, 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 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第一, 确认库内车上的6 100 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由于全部购货款已付, 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 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这部分不再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 说明这部分财产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 但这已不是保险利益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流动资产投保的, 对其有占有、使用权, 但出库并交付购货方后, 在出险的当晚, 被保险人对其只有保管的权利。我国《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第12 条要求“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本案的被保险人的投保明细表上的代保管财产项目中显然不可能包含有这部分财产, 因此, 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 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 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多大责任, 与保险人无关。

  第二, 确认库内存放的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问题的焦点当然是其中是否有一部分( 3 900 米涤纶棉布) 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购销合同的存在, 并不等于说库内有3 900 米涤纶棉布属购货方所有, 只是说被保险人作为供货方有义务再将3 900 米涤纶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当被保险人将库中的3 900 米涤纶棉布运出库, 并经对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 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但在此之前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可见, 在出险之前, 库中的所有涤纶棉布都仍属保险标的, 对其损失,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