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实务(二)

  四、预付赔款

  在财产保险中,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大,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预付赔款, 也就是在总损失金额尚未理算完毕之前, 先支付一部分赔款, 以便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只有当事故确实属于保险责任的时候, 保险公司才会同意预付赔款。《保险法》第26 条对此明确规定: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 日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领取赔款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后, 保险公司应尽快做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同意赔付时, 就将赔款或保险金通过银行转账或以现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被保险人方面要签收。如果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发生过保单借款、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要从赔款中扣回。

  六、条款解释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是否应该支付赔款以及赔款金额发生争议, 而这种争议又是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引起的, 应该按以下原则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条款中所使用的名词、术语, 应该按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除非条款中已对这一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制定的, 是让投保人看的,不应该要求投保人通晓保险学中的专用名词、术语的特殊含义。如果保险条款中表述的含义不清, 可以做两种解释时, 应做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惯例。《保险法》第31 条对此已有肯定, 该条款规定: “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七、争议处理

  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因保险费、保险责任、赔款、退保金等事项发生争议时, 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判决解决, 也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