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和检验(三)

  四、涉外船舶保险的理赔

  涉外船舶保险的理赔较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有较大的不同。另外, 涉外船舶保险的理赔对国内船舶险的理赔工作有一定参考性。

  (一) 索赔单证

  船舶保险理赔中,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 应提交以下单证:

  1. 海事报告;

  2. 航行日志及机舱日志;

  3. 检验报告;

  4. 各项费用(如施救费用、修理费、船坞费等) 清单或发票;5. 保险单(正本) ;

  6. 如存在第三者责任, 应提交向第三者追偿的有关文件、函件;7. 其他必要的单证、文件等。

  (二) 审核赔案

  收到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后, 保险人应对船舶的保险赔案认真审核, 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核索赔人提交的保险单正本是否有效;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是否存在保险人不予负责或减少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情节;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

  2. 对船长制作的海事报告、海员对出险原因的证明、检验报告对出险原因的说明进行研究, 从而认定本次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 如果经过分析后, 认定本次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应当逐项审核损失, 特别应当审核保险船舶是否存在潜在缺陷, 哪些是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 哪些是因潜在缺陷引起的保险船舶其他部件的损失。

  4. 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拖带费用、驶入驶出避难港费用、船上人员的额外费用、施救费用也要详细审核, 看其是否合理、必要, 是否存在被保险人应当自行负担的费用。

  5. 如果存在碰撞责任, 应审核船舶碰撞责任应负责的比例是否合适, 保险船舶是否享有责任限制, 船货损失的具体情况等。

  6. 如发生共同海损, 保险人应当审核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保险船舶对该共同海损的分摊是否正确等。

  (三) 计算赔款

  1. 全损

  保险船舶遭受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赔偿索赔人保险金额的全部。不过, 对于施救费用应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0 条规定,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 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另行支付; 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 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支付上述费用。

  如果是船舶保险的推定全损, 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付。

  2. 分损

  分损即部分损失, 这时, 保险人应当按照船舶实际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对于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费用、因延迟修理而扩大损失的修理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修理项目费用, 保险人不予负责。赔付部分损失时, 还应扣除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而需修理时, 往往要进行招标。1986 年制订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对招标的规定如下:

  (1 ) 当被保险船舶发生损失要进行修理时, 被保险人应像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船东, 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 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2 ) 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再次招标, 此类投标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 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生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以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

  (3 ) 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 如被保险人未像一个精打细算的船东那样行事, 保险人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3. 共同海损的分摊

  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 保险人应赔付被保险人共同海损的分摊和费用。下面是某船发生共同海损后的理算情况。

  其前提是:

  船舶主机修理费用 600 000 美元

  抛弃货物净价值40 000 美元

  救助费用10 000 美元

  船舶目的港完好价值1 500 000 美元

  货物目的港价值400 000 美元

  船舶保险条件为一切险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均为1 500 000 美元

  则:

  (1 ) 共同海损补偿金额为:

  船舶主机修理费用600 000 美元

  弃货到岸价值40 000 美元

  救助费用10 000 美元

  共计650 000 美元

  (2 )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

  目的港完好价值1 500 000 美元

  减去主机损失600 000 美元

  加上共同海损补偿600 000 美元

  共计1 500 000 美元

  货物

  目的港价值400 000 美元

  加上共同海损补偿40 000 美元

  共计440 000 美元

  共计

  1 500 000 + 440 000 = 1 940 000 (美元)

  (3 ) 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为:

  船舶

  650 000×1 500 000/ 1 940 000 = 502 577. 3 (美元)货物

  650 000×440 000/ 1 940 000 = 147 422. 7 (美元)(4 ) 船舶的分摊金额为:

  由上可知, 本保险船舶的分摊金额为502 577. 3 美元, 其均可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在船方的分摊额中:

  损失部分分摊金额为:

  1 500 000/ 1 940 000× (600 000 + 40 000 ) = 494 845. 4 (美元)费用部分分摊金额为:

  502 577. 3 - 494 845. 4 = 7 731. 91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