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楚某有两个儿子, 楚A 已婚, 楚B 因残疾一直未婚。1996 年11 月10 日,楚A 从某保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 遂与楚某商议, 楚某考虑到楚B 在自己死后难以维持生计, 就指定楚B 为受益人。次日楚A 到保险公司为其父办理了人寿保险, 期限为5 午, 楚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1万元。1998 年5 月楚某因病住院, 楚A 未经楚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姜某做质押, 借款0. 5 万元。1998 牛7 月楚某医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楚A 要求归还借款, 楚A 不还。姜某遂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 万元。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 姜某不是受益人, 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 保险公司通知楚B, 要求楚B 持保险单前来公司领取保险金。楚B 向姜某索要保险单, 姜某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楚B 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姜某归还保险单, 姜某则称保险单已做抵押, 不能返还, 如要归还须用保险金归还借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楚A 参加诉讼。楚A 在诉讼中提出: 1 万元保险金为遗产, 他有合法继承权, 应继承一半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 楚A 未经被保险人楚某书面同意, 擅自将保险单质押给姜某的行为无效, 姜某应将保险单返还。楚A 与姜某为私人借贷, 借款由楚A负责归还。保险单中楚B 被指定为受益人, 其为保险金惟一合法受领人, 姜某应将保险单归还楚B。由于保险单已明确指定了受益人, 因此, 保险金不能作为楚某的遗产, 楚A 不能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姜某、楚A 的请求, 保险单归楚B 所有。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首先, 关于保险单质押的效力。由于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是一种权利证书, 因此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 《保险法》第56 条第2 款规定: “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据此规定可知, 楚A 未经被保险人楚某书面同意就以保险单进行质押, 其质押行为是无效的, 保险单应当返还。但由于质押关系是从属于借款的法律关系, 所以质押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借贷的效力。本案中, 楚A与姜某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楚A 应当归还借款。
其次, 人身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由于保险单质押无效, 而楚B 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单应返还给楚B, 由其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最后,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可以作为遗产。据此, 保险金可以成为遗产。但是, 保险金作为遗产是有条件的。《保险法》第63 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 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也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本案中, 保险单中指定楚B 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楚A 不能以法定继承权来要求继承。因此,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