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责任开始

  (一) 案情简介

  2000 年4 月29 日, 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 年5月1 日起至次年4 月30 日止。2000 年4 月30 日, 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 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 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对此案的处理,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责任应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承担。本案中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期间自2000 年5 月1 日零时起至次年4 月30 日24时止, 如保险事故发生在该期间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而王某的保险事故发生于4 月30 日晚, 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因此, 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000 年4 月30 日, 保险合同的成立也就意昧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开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 就有权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 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 就应当承担保障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改变。保险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因此,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给付保险金。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我国《保险法》

  第13 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 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 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在保险实务中,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 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反之,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保险法》第14 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 年5 月1 日, 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 年4 月30日, 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 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