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损失无法测定引起的保险纠纷案

  (一) 案情简介

  2002 年6 月3 日, 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麦场夏粮火灾保险。投保小麦×亩, 预测亩产×斤。每斤× 元计价, 共承保小麦×斤, 保险金额10 万元。保险期间: 从2002 年6 月10 日小麦入场时起至同年7 月9 日止; 保险责任: 麦场发生火灾造成小麦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投保人及家属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人在公路上碾打小麦发生火灾。合同规定: 在起保日前,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费率是1‰ ; 投保人要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麦场发生火灾, 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等。合同签订当天, 章某一次性交清保险费100 元, 合同生效。几天后, 章某将小麦收割入场。6 月16 日, 章某傍晚回家吃饭, 饭后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管。晚10 时许, 麦场发生火灾, 20 垛投保的小麦除一垛外, 其余全部烧毁, 只剩余小麦500 斤。次日, 章某将发生火灾的情况及时通知了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偕同县公安局消防股等单位对火灾现场做了勘察, 消防股的结论是: 失火原因不明。事后, 因某保险公司提不出有关除外责任的根据, 章某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扣除500 斤小麦的折款后, 全部予以赔偿; 某保险公司则以章某的小麦实际产量低于承保的预测产量, 火灾损失没那么大, 只能按实际产量的损失赔偿为由, 拒绝按保险金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解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6 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10 万元减去剩余小麦500斤的折款后余下的×元为火灾损失金额,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当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无法准确测定时, 保险方应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 章某投保的小麦失火,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合同中虽有除外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 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某保险公司必须提出有关除外责任的证据。由于勘察的结论是失火原因不明, 所以, 某保险公司无法提出有关证据。因此, 章某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 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约定的保险金。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实际损失, 在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情况下, 如何确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问题。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这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保险价值, 即保险标的价格,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保险金额既然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那么保险价值实际上也就是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的最高限额, 它是确定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的确定以市价估计为原则; 保险金额的确定, 根据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 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保险金额大体等于保险价值, 称足额保险; 二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称不足额保险; 三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称超额保险。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 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 如部分损失, 则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 如果保险标的出险, 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比例赔偿, 即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另一种是第一危险赔偿方法, 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选择何种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至于超额保险, 因被保险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而有所区别。所谓善意, 是指被保险人过高估计了保险价值或不了解市场行情; 恶意是指被保险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均可按保险价值比例相应减少; 而对于恶意的超额保险. 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 章某依据市价估测小麦的保险价值为10 万元, 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应为足额保险。由于火灾使小麦被烧毁, 仅余一垛小麦, 计500 斤, 保险公司本应按投保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是, 本案小麦的实际损失却无法测定。

  本案中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是在小麦收割入场前, 通过预测承保亩产量确定的, 且预测时小麦亩产×斤及单价每斤×元也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 保险公司也是按照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由于承保亩产量的预测虽是根据当时当地情况估算, 事实上也不可能与实际产量完全一致, 且事后经多次调查, 与章某麦地相邻的农户对章某麦场当年的亩产量虽有不同的估算数额, 但估算数额都大体接近承保时的预测产量。

        所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6条关于“保险方的赔偿责任是对投保方在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最高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的规定, 在无法准确测定烧毁小麦的实际数量时, 只能以预测承保的小麦总产量减去未被烧毁的小麦500 斤后的余额作为被烧毁小麦的实际数量, 保险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 支付赔偿金额。

        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