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MARENI”轮货物救助报酬仲裁案

  荷兰SMIT TAK 救捞公司(以下简称申诉方) 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以下简被诉方) 索取“MARENI” 货物救助报酬92. 5 万美元, 并定于1990 年6 月29 日在伦敦由劳合社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人WILLMER 律师开庭裁决此案。

  为了争取降低救助报酬, 避免额外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 在开庭前被诉方派代表赴伦敦与申诉方及其律师进行了会谈。经当事双方反复协商, 最后于1990 年6月29 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由被诉方赔偿申诉方66 万美元(包括利息和费用) 结案。

  (一) 案件起因

  土耳其籍的“MARENI” 轮于1988 年9 月在西班牙装载了近2 700 吨聚乙烯, 并于10 月1 日抵意大利热那亚港加装机械设备、尼龙和晴纶丝等货物。装货期间该轮机舱起火, 意大利港务局为了港口安全, 下令强行将该轮拖到港外炸沉灭火。船上所载被诉方承保的货物除其广西分公司的货物幸免遇难外, 其余全部浸入海水中。船方代表被诉方与申诉方签订了劳合社救助契约, 两个星期后,“MARENI” 轮经申诉方救助后起浮, 爆破点被补就, 并将该轮拖到热那亚码头,事后申诉方向被诉方索取货物救助报酬92. 5 万美元。

  (二) 救助报酬的争议

  1. 申诉方索赔货物救助报酬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1 ) 按英国法律规定, 救助报酬的确定是按救助服务终止时的货值计算, 按申诉方货物检验人的估价, 被诉方的货物获救价值为275 万美元。

  (2 ) 据申诉方称, 为了打捞船、货, 已支出费用60 多万美元, 救助服务历时28 天, 9 名救助人员、一条拖轮和三条驳船参与了救助服务。另外加8 万美元利息(自1989 年5 月11 日救助服务终止时起至1990 年6 月30 日止共计416 天,预期年化利率为9%) , 另有4 万美元费用, 共计92. 5 万美元。

  2. 被诉方抗辩的理由和依据

  (1 ) 按英国法律和仲裁人的习惯做法, 是以救助服务终止时的市场货价扣除卖货的费用为货物实际获救价值。

  (2 ) 国际救助公约规定应以被救助财产的价值、面临的危险程度, 以及救助人所冒的危险程度, 救助服务所用时间、费用等因素为依据来确定救助报酬。

  (3 ) 此案提供救助船、货服务的当时无风险, 天气良好, 该轮炸沉后没有沉入深海, 重新起浮沉船难度不大, 救助作业时间应为20 天。其中部分费用与救助无关。

  (4 ) 申诉方支出60 多万美元的费用只能供仲裁人裁决时参考, 申诉方无权要求被诉方支付其全部支出费用。

  基于上述事实, 被诉方认为货物获救价值应为150 万美元, 并提出按货值的1/ 3 即50 万美元支付救助报酬。

  (三) 咨询律师的意见

  为了避免支出额外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 被诉方没有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此案。但是为了合理确定救助报酬比例, 被诉方在与申诉方直接会谈之前向英国克莱德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 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和当事双方陈述的理由, 克莱德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本案目前主要的争议在于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和救助报酬所应占的比例。

  据了解, 当时船方与救助人曾就船舶救助报酬达成过和解协议, 由船方按船舶获救价值的30%支付救助报酬, 因此货方也应按此比例分摊救助报酬。

  2. 申诉方估算获救货物在救助服务完成时的货值为275 万美元。虽然由于非被诉方的原因造成货物无法及时处理, 导致较高的贬值, 但按英国法, 救助报酬的确定应根据救助行为完成时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所以申诉方有权自被诉方索取基于275 万美元获救价值的救助报酬。

  3. 申诉方为了救助船、货支出60 多万美元的费用, 这是仲裁人裁决救助报酬的重要因素之一。劳合社仲裁人对于货物获救价值较低的救助案, 一般按货值的50%裁决救助报酬。此案如果被诉方能证实货值, 仲裁人可能按货值的30%裁决救助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1 ) 被诉方扣除所有费用后的货值为136 万美元, 按货值的50%计算, 应付68 万美元救助报酬。

  (2 ) 如按申诉方估价的货值275 万美元的30% 计算, 被诉方应支付报酬82. 5 万美元。

  克莱德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几种救助报酬金额差额不大, 建议被诉方争取协商解决。

  (四) 交涉过程和结果

  根据上述抗辩的理由和依据, 被诉方首先与申诉方律师在货值上进行了反复交涉。被诉方陈述了实际货值应为136 万美元的理由和依据。申诉方称如果没有救助, 被诉方的货物面临全损的风险, 因此坚持货值为275 万美元, 要求被诉方支付92 万美元救助报酬, 否则就提交仲裁。经当事双方反复磋商, 申诉方将货值降低到200 万美元。然后双方将协商的重点转移到救助报酬上。会谈期间被诉方表示愿按货值的25%即50 万美元支付救助报酬。申诉方拒绝接受, 提出由被诉方支付66 万美元包括利息和费用的方案。如果被诉方不接受即提交仲裁。被诉方如按货值200 万的30%计算, 应支付报酬60 万美元, 另加一年半利息8 万美元和5 万美元费用, 共计73 万美元。如按申诉方最后的报价66 万美元计算,即实际救助报酬为53 万美元, 另加利息8 万美元、费用5 万美元, 占货值的33%。如果提交仲裁, 被诉方有可能要支付70 多万美元救助报酬以及利息和律师费用。权衡利弊, 最后被诉方同意按66 万美元一揽子解决申诉方的救助报酬索赔。

  (五) 案件的启示

  此案情况复杂, 货损严重, 如再支付额外的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 只能扩大被诉方的损失。因此, 被诉方抓住时机直接与申诉方律师协商解决救助报酬争议, 对被诉方比较有利。经当事双方当面协商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诉方实际支付的救助报酬比申诉方原索赔的报酬减少26 万美元, 并避免了被诉方的律师费用和仲裁人费用。

  处理水险案件(特别是进出口货运险) 经常需与国外利益方, 如国外客户、船方救助人、保协等各方面交涉。本案在全船出口货物遭严重损失的同时, 又发生救助报酬的争执, 这便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但业务熟, 英文好, 而且在诸多矛盾之中善于通盘考虑, 既要有根有据, 维护自己的利益, 又必须尊重国际公约或惯例, 特别是该国法律和习惯做法; 既要精明细致, 又要灵活机动, 以掌握交涉的主动权; 既要周密考察, 又要力求快捷, 当机立断。任何时间的延长都要负担相应的利息, 看来合算, 反而失算。特别是关系到水险案件的国际公约甚多, 知识面要求很广, 凡承保一笔涉外水险业务, 都可能出现复杂的索赔后果, 保险人都应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