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要依法选准保险赔偿方式

  (一) 案情简介

  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 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 该商贸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A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一日, 粮库发生意外火灾, 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 最后走上法庭。

  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分歧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 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 此属重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 对于重复保险,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商贸公司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此损失当然由A 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 虽然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为商贸公司, 但出险时保险标的归储运公司代管, 标的受损, 储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 说明储运公司对此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既然储运公司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此损失当然由B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 粮食的损失是由储运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而商贸公司可向A 保险公司索赔并同时将求偿权交给A 保险公司,由A 保险公司代位行使向储运公司追偿的权利; 而对于储运公司而言, 火灾确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 可以向B 保险公司索赔。

  (二) 对本案的分析

  商贸公司是粮食的所有人, 粮食一旦损失就意味着归属自己的财产的总数的减少, 它可以选择两种索赔方式: (1 ) 直接向储运公司索赔, 这时储运公司可以持手中的保单向B 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被保险人不可能因为出险而多得利益, A保险公司就不介入其中; (2 ) 向A 保险公司索赔, 这样做对商贸公司比较有利,因为可以免去许多麻烦而迅速得到赔款, 当然, 前提是必须将向储运公司追偿的权利转交给A 保险公司, 由其代位行使。这时储运公司依旧持手中保单向B 保险公司索赔, 将获得的保险金赔偿给A 保险公司。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 上述两种索赔方式的结果是相同的, 即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由B 保险公司支付的。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 显然对其具有可保利益, 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 对于保证这批粮食的安全负有责任, 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 这究竟是重复保险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看来, 要想正确判定哪个公司应该赔偿(是由保险公司分摊责任还是仅其中一个保险公司负责?) , 必须先把重复保险的概念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 条规定: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可见, 重复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 同样的保险利益; ( 2 )同样的保险标的; (3 ) 同样的保险风险。本案中, 两个投保人以同一批粮食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显然满足条件( 2 ) 及( 3) , 但他们的保险利益是否一样呢? 所谓保险利益, 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有许多种, 但至少其中包括两种: (1 ) 财产所有权, 即任何人对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 ) 管理权, 即受财产所有人委托, 暂时占有他人财产的受托人对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由此看来, 此案中商贸公司的保险利益为对这批粮食的所有权,储运公司的保险利益为对这批粮食的管理权, 两者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认为此案为重复保险的看法并不正确。

  既然不属于重复保险, 各投保人可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而保险公司应分别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不存在损失的分摊。这种做法会不会使得投保人多得利益呢? 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