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一) 案情简介

  1998 年11 月10 日, 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 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期间自1998 年11 月14 日零时至1999 年11 月13 日24 时止, 保险费共计14 000 元,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费分三期缴纳: 首期保险费5 000 元于11 月30 日前支付; 第二期保险费5 000 元于1999 年1 月30 日前支付; 其余保险费4 000 元于1999 年4 月30 日前支付完毕。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委托收款。

  保险合同签订后,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 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均被告知该账户无钱可划, 后保险公司又多次找某企业催收保险费, 均被其以种种理由推托。1999 年11 月7 日, 该企业存放物品的仓库因电线故障引起一场特大火灾,烧毁了价值近100 万元的库存物品。火灾发生当日, 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缴到银行, 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某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某企业不服,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某企业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付其因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 某企业没有履行缴费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赔偿某企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人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等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 保险关系的建立往往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条件, 所以不少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以缴纳保险费为其成立要件。我国《保险法》规定: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从此规定来看,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无关。《保险法》又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 保险合同成立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之前, 因此, 未缴纳保险费合同就不成立的观点于法不符。不过, 如果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则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则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一致, 保险合同即为成立且发生效力, 即使保险公司尚未收到保险费, 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投资或储蓄的性质, 因此,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费。在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操作中, 保险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在填写投保书的同时缴纳首期保险费,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和首期保险费后才予以承保, 保险合同才成立。所以,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会出现在合同成立后首期保险费尚未缴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不缴纳续期保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 超过规定的宽限期, 合同效力中止, 超过两年未办理复效手续, 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但是,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保障性质, 保险期限一般较短, 多则一年, 少则几天,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可以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方式追讨保险费。除非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则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不得以未缴纳保险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险人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 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保险人未发出书面解约通知, 就不能主张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已成立, 由于合同中并未出现法定的解约情形, 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的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不过,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 因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有违约行为, 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缴纳保险费, 具有明显的投机性, 对此法院应予以考虑, 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