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MARENI”轮货物救助报酬仲裁案(二)

  荷兰SMIT TAK 救捞公司(以下简称申诉方) 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以下简被诉方) 索取“MARENI” 货物救助报酬92. 5 万美元, 并定于1990 年6 月29 日在伦敦由劳合社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人WILLMER 律师开庭裁决此案。

  为了争取降低救助报酬, 避免额外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 在开庭前被诉方派代表赴伦敦与申诉方及其律师进行了会谈。经当事双方反复协商, 最后于1990 年6月29 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由被诉方赔偿申诉方66 万美元(包括利息和费用) 结案。

  (四) 交涉过程和结果

  根据上述抗辩的理由和依据, 被诉方首先与申诉方律师在货值上进行了反复交涉。被诉方陈述了实际货值应为136 万美元的理由和依据。申诉方称如果没有救助, 被诉方的货物面临全损的风险, 因此坚持货值为275 万美元, 要求被诉方支付92 万美元救助报酬, 否则就提交仲裁。经当事双方反复磋商, 申诉方将货值降低到200 万美元。然后双方将协商的重点转移到救助报酬上。会谈期间被诉方表示愿按货值的25%即50 万美元支付救助报酬。申诉方拒绝接受, 提出由被诉方支付66 万美元包括利息和费用的方案。如果被诉方不接受即提交仲裁。被诉方如按货值200 万的30%计算, 应支付报酬60 万美元, 另加一年半利息8 万美元和5 万美元费用, 共计73 万美元。如按申诉方最后的报价66 万美元计算,即实际救助报酬为53 万美元, 另加利息8 万美元、费用5 万美元, 占货值的33%。如果提交仲裁, 被诉方有可能要支付70 多万美元救助报酬以及利息和律师费用。权衡利弊, 最后被诉方同意按66 万美元一揽子解决申诉方的救助报酬索赔。

  (五) 案件的启示

  此案情况复杂, 货损严重, 如再支付额外的律师费用和仲裁费用, 只能扩大被诉方的损失。因此, 被诉方抓住时机直接与申诉方律师协商解决救助报酬争议, 对被诉方比较有利。经当事双方当面协商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诉方实际支付的救助报酬比申诉方原索赔的报酬减少26 万美元, 并避免了被诉方的律师费用和仲裁人费用。

  处理水险案件(特别是进出口货运险) 经常需与国外利益方, 如国外客户、船方救助人、保协等各方面交涉。本案在全船出口货物遭严重损失的同时, 又发生救助报酬的争执, 这便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但业务熟, 英文好, 而且在诸多矛盾之中善于通盘考虑, 既要有根有据, 维护自己的利益, 又必须尊重国际公约或惯例, 特别是该国法律和习惯做法; 既要精明细致, 又要灵活机动, 以掌握交涉的主动权; 既要周密考察, 又要力求快捷, 当机立断。任何时间的延长都要负担相应的利息, 看来合算, 反而失算。特别是关系到水险案件的国际公约甚多, 知识面要求很广, 凡承保一笔涉外水险业务, 都可能出现复杂的索赔后果, 保险人都应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