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三)

  (四) 保险标的权利的取得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后, 是否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 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 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 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但是, 保险人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支付, 并不使其获取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残余部分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一惯例。该法第256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全损,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 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从而排除了赔付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权利转移。但是, 对于不足额保险来说, 保险人只是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进行赔偿支付, 至于其未赔付的部分, 法律视为被保险人自行承受损失后果。我国《海商法》第256 条规定,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显然, 取得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 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的一项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 同时,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 放弃这一权利。特别是在需要尽快解除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法律义务的时候, 比如保险标的已经全部灭失而无转移必要, 或者经评估接受保险标的所有权后反而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费用, 则保险人放弃这一权利就更为重要了。所以, 我国《海商法》第255 条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 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同时,《海商法》第255 条第2 款规定了保险人放弃这一权利的法律条件:

        一是保险人放弃该权利的时间, 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7 日内通知被保险人, 以便被保险人做出相应的处置。因此, 除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 保险人在此时间之外所做的放弃权利的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此之前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讲, 保险人放弃权利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取决于其单方面的意志。所以, 有必要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海商法》第255 条第2款规定: “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 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五) 保险赔偿的扣减

  根据上述内容, 我们已经知道,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过程中, 享有一系列权利, 体现了保险人作为独立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对此,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 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般由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来实现。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3 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支付的过程中,损害保险人权利的行为有两种。第一,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海上保险中, 被保险人不得任意处置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只有经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才能放弃这一权利。否则, 保险人有权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之中予以相应的扣减, 以确保其应享有的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益。第二,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同样道理, 向第三方责任者追偿的权利, 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和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的支付。因此, 这一追偿权的有效性有可能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而受影响。比如被保险人因疏忽大意未向第三人(如承运人) 提出索赔申请或者索赔诉讼, 却在该权利的时效届满之后向保险人要求保险索赔。其结果是,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后, 已不能再向第三人追偿。对此, 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人可以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此外,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责任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并获得了经济赔偿后, 受海上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制约, 相应的损失部分已经不能获取保险赔偿了。所以, 我国《海商法》第254 条规定: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 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还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人对于重复保险的保险赔偿支付。由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被保险人又不能获取额外利益, 所以, 重复保险所涉及的各个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支付方法不同于一般情况。根据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实践, 英国法律规定为比例分摊风险制, 即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个保险人索赔, 而由各个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后支付保险赔偿。在美国则实行居先承保赔偿制, 即由居先承保的保险人负责支付全部保险赔偿, 其他保险人免赔。我国《海商法》第225 条规定, 在重复保险情况下, 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各个保险人应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未按照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