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美国法院审理“达姆达” 轮火灾案(三)

  中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保险人于1987 年9 月22 日就与“达姆达” 轮船东、期租人、次租船人、订舱租船人、卖方间的货损索赔争议向美国夏威夷州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轮船东对因火灾造成的第三舱货损1 668 750. 37美元及利息损失免责, 仅负责支付货方其他舱部分水湿货损赔款104 758. 74美元, 由货方保险人支付船方共损分摊费用和利息损失410 086. 15 美元和租船人律师费用51 090 美元。

  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 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990 年5 月15日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六) 美国上诉法院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 向美上诉法院起诉。原告考虑一审判决对其已十分不利, 再上诉也很难胜诉, 但原告律师仍坚持上诉并表示如果上诉败诉, 律师不再向原告索取上诉律师费, 因此原告同意上诉。

  1990 年5 月15 日, 美上诉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其理由和依据如下:

  1. 美国法院对此案所有当事人均有管辖权, 包括中国进口公司和租船人。

  2.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消防均适用当事各方所签的合同。

  3. 中国进口公司和租船人均是承运合同的一方。

  4. 货物保险人未能证明货损近因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致。

  5. 依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海牙规则的规定, 承运人对于由火灾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 在船方证明货损是由于火灾所致的前提下, 货主和保险人必须举证货损是由于船东未尽职责使船舶在开航前处于适航状态或者船东在防火及灭火时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所致。

  7. 原告认为该轮未配备二氧化碳防火装置是货损近因的证据不足。

  8. 原告要摊付被告船东共损费用327 799. 07 美元, 并判定原告要从案发日至共损理算书出具日止按7% 预期年化利率赔付被告利息损失, 此日后按9. 15% 预期年化利率支付。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 如果败诉方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 可在判决后90 天内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再上诉, 但是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 美国最高法院才受理: 第一, 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不一致。第二, 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问题。

  根据此案当事双方争辩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美国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原告再上诉也无法改变判决, 因此原告决定不再上诉。

  (七) 经验教训

  1. 美法院判决: ①原告自负1 668 795. 37 万美元的货损和利息损失及其律师费用1 069. 35 美元。另外原告还要支付被告船东共损分摊费用410 086. 15 美元和被告租船人的律师费用。②被告船东自负其律师费用, 另外负责赔偿原告部分水湿货损104 758. 74 美元。原告扣除被告船东和卖方赔款, 净损失3 069273. 13 美元, 被告的船东保赔协会也付出100 多万美元律师费用。根据上诉前原告和其律师间的协议, 原告律师自付上诉费用21 万美元。此案结果是两败俱伤, 教训深刻。

  2. 此案在美国诉诸法律能否成功, 当时原告和被告律师均无把握。原告为一方, 被告为五方。原告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分析案情, 权衡利弊, 抓住时机各个击破。但是在美国法院即将判决美法院对某国卖方无管辖权之前, 原告仅与被告卖方一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挽回部分损失而错过了与其他四方协商解决货损争议的机会。待双方都已耗资上百万律师费用时, 原告再提出协商已为时太迟, 被告执意诉讼到底, 结果原告败诉, 损失惨重。

  3. 过去英、美法院的判例中对火灾的判决大都对船方有利, 美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说明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 对由于火灾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除非货方能够举证说明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谋私或采取的灭火措施不当所致。

  4. 原告为此案付出很大代价, 应以此为戒。今后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有选择地使用外国律师, 要控制案件进展的节奏, 不要盲目听从律师的意见, 尤其是在美国诉诸法律更要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