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超额投保应如何赔偿?

  (一) 案情简介

  2003 年2 月, 宋某将自己一间两层木质结构的老屋以4 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期为一年。保险单正面注明: “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 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保险方不负核实责任。” 赔偿处理项中规定: “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 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 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 宋某接受了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 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

  合同订立后的同年9 月5 日, 因宋家发生火灾, 宋某投保房屋全部烧毁。出险后, 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1 平方米, 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综合分析, 确定按每平方米300 元价格赔偿宋某, 计2. 73万元。而宋某认为, 自己投保4 万元, 应赔4 万元。双方争执不下, 宋某于同年12 月20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认为, 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既然宋某选择了该保险公司并同其签订了合同, 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宋某投保的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后, 其实际损失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因此,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日的市价对宋某的房屋进行估价并赔偿, 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法院最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我国《保险法》规定: “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而当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时, 就有可能发生误估或者故意将投保财产价值估高的情况。所谓超额保险, 即指保险金额超过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出险后,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数额, 这种结果对保险人而言是不公正的, 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一旦认可超额保险的有效性, 将不可避免地促使投保人去超额投保, 以期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利益, 使得保险变成了赌博, 极大地诱发道德危险, 这就完全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因此, 法律明确规定对超额保险的限制, 本条第2 款对此明确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这就是说,如果出现超额保险, 在理赔时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超额的部分无效, 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本案中, 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单背面条款写明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核实的义务。投保人宋某对于该保险单包括上述条款, 并无异议, 这是表示接受。因此宋某应实事求是地评估并确定投保房屋的价值并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也应对房屋价值的确定负责。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赔偿处理事项的规定, 确定按每平方米300 元价格、受损面积91 平米、赔偿宋某27 300 元时, 宋某却只是提出了投保4万元赔偿4 万元的诉讼请求, 并未拿出自己估定房屋价值的合法依据。法院受理后查明保险公司对房屋价格的确定适宜, 受损面积与保险公司的计算相差无几,这就等于确认了投保人宋某所投保险为超额保险。因此, 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保险价值的1 万余元不予赔偿, 而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