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本案的分析
第一,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对这个问题,(1988) 民他字第52 号(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988 年第1期) 已有明确规定。其内容是: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 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 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64 条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其内容如下: “ 被保险人死亡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于本案是在《保险法》实施前发生的, 法院可依( 1988 ) 民他字第52 号进行处理。
第二, 单位对其职工是否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对此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53 条有如下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 本人; ( 2 ) 配偶, 子女, 父母; (3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6 条第一款还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 单位对其职工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限于单位的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其依据是《保险法》第53 条第2 款: “ 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两条规定, 单位如果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 并指定单位为受益人, 则一定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 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其依据为《保险法》第12 条第2 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 本案发生在《保险法》颁布实施前, 不适用《保险法》。但是, 《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保险金作为遗产的立法精神在当时的司法解释、保险条款中已得到体现, 具体分析如下:
( 1 ) 应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本案单位为职工投保, 但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依《保险法》, 则合同是无效的。但当时的具体情况是, 许多单位为其职工投保了人身保险, 特别是团体人身保险中大多由单位交费投保; 另外, 当时的保险条款允许单位为职工投保; 还有, 法律法规对该种合同的有效与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 在当时的情况下, 对这类保险合同行为应予承认和保护。
( 2 ) 单位作为受益人的条款应为无效。首先, 单位如作为受益人应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这是保险的习惯做法,而本案中外贸单位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单位作为受益人。其次, 当时的具体情况是, 许多单位为职工投保, 主要是考虑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 其家属或其本人能获得一定的保险金, 生活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合同成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合同行为, 单位一般不能成为受益人。再次, 单位对职工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主要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如总经理、董事、业务主管等。单位对普通员工的保险利益应当受到限制。最后, 作为单位职工, 职工享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待遇。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后, 单位应支付抚恤金、丧葬费、家属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也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是因合同产生的。因此, 以保险金充抵职工的劳保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
( 3 ) 根据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基本正确的, 即肯定合同有效, 但单位为受益人的条款无效, 保险金作为马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所有, 外贸公司负返还义务。但法院判决也有不妥之处。既然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承担偿还马某所欠外贸公司债务的义务。
《继承法》第33 条第1 款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 条也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在判决保险金归原告所有的同时, 应要求原告偿还马某生前所欠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债务, 并缴纳国家税款。原告偿还马某的债务应当是马某生前所欠单位的债务。因马某过世, 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应按国家劳动法规认定是否合理。如确属标准过高, 部分费用不能由单位负担, 则可考虑由马某家属依有关规定合理分担。
(4 ) 单位应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 对因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应有正确的认识。在单位投保交费的情形下,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般也只能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单位如想取得受益人资格, 应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而且被保险人应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