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寿险保险金能否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上)

  (一) 案情简介

  1990 年6 月, N 省H 县外贸公司( 本案被告) 为其单位4 位驾驶人员向当地保险公司(本案第三人) 投保了“ 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每位司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 000 元。在保险期限内, 驾驶员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县外贸公司保险金6 000 元。一个月后, 马某父亲( 本案原告) 以外贸公司领取保险金是侵权行为为由起诉, 并依《民法通则》、《继承法》

  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要求法院判决保险金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外贸公司应予返还。

  (二) 被告人与第三人的辩解及法院判决

  1. 被告辩解理由

  第一, 为本单位驾驶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是为了冲抵驾驶人员行车肇事后的开支, 因此, 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单位, 并将此做法在外贸公司职工大会宣布, 无人表示异议, 也应视同被保险人认可。

  第二, 马某行车肇事死后, 原告提出了种种近乎无理的苛刻要求, 致使被告支付了3 300 元的丧葬费, 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 加上马某生前欠单位3000 元债务, 两项合计6 300 元。因此, 即使被告无权作为受益人, 原告也必须清偿债务及额外开支费用。

  2. 第三人辩解理由

  第一, 保险业中的赌博行为一般是指无保险利益或存在道德危险而投保。本案被告不存在这一因素, 因为, 单位为其职工投保, 应当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 受益人问题被告人在投保时非常明确, 并在单位大会上宣布, 无人提出异议, 法庭应认定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 如法庭认定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视同被保险人不知道, 这意味着投保人违背了被保险人的意志, 该保单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给付的保险金。

  3. 法院判决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为单位驾驶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并指定单位为受益人, 声称此做法在单位大会上宣布, 无人表示异议, 但是, 被告不能提供会议记录作为书面证明。保险单“指定受益人”栏缺少被保险人的签字认可, 视同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金不允许冲抵债务, 多支付的丧葬费与本案无关。据此,法院判决, 保险金应归法定继承人领取, 被告负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