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我国保险产品定价市场化
前几年, 我国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向保险公司招标, 欲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对政府公用车进行保险, 但市场反应冷淡。原因何在? 因为我国当时的汽车保险是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除深圳外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这就禁止了由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来承揽汽车保险业务。这反映了我国体制内部之间的矛盾, 也反映了我国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僵化。
长期以来, 我国保险费率制定权集中在总公司, 审批权在保险监管部门,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集中统一费率制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全国各地分支公司都执行总公司的统一费率, 而总公司制定的费率是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结果。事实上, 很长一段时间, 这家公司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行政性机构。20 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成立的一些保险公司也都参照人保公司的费率执行。1995 年的《保险法》规定: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后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仍然沿袭这一提法。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 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这是因为:
第一, 保险供给主体多元化、产品多样化、需求多变性等较以前大大发展了, 统一的刚性的费率形成机制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难以反映各地各公司的保险产品的实际成本, 难以充分有效地配置保险资源。保险费率除了反映保险产品开发成本、销售成本、平均利润率之外, 还受标的风险、预期年化利率调整、投资预期年化收益水平等因素影响。所以保险费率的形成本质上应是市场化的结果。而由高高在上的总公司制定费率, 审批费率手续繁琐, 程序复杂, 容易造成决策滞后, 失去价格信号的调节作用。不顾及各地各公司具体情况, 基本费率完全统一, 有悖于费率厘定的“ 充分保障, 公平合理” 原则。
第二, 长期以来, 寿险预定费率是参照即期银行预期年化利率制定的, 而银行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即将成为现实。届时, 银行预期年化利率将根据国内和国外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由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决定预期年化利率水平, 它反映的是资金使用的预期年化收益和风险水平。
这样, 保险业将不得不改变目前依据即期银行预期年化利率制定保险费率的做法, 因为银行预期年化利率是现时货币供需价格的反映, 而保险费率反映的是如上所述的标的风险等因素。
第三, 我国加入WTO, 这意味着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市场化将加速推进。而保险体制市场化最核心部分是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四, 各市场主体在对付现行“ 一刀切” 的基本费率时, 各方博弈的结果是恶性削价竞争的产生。市场上以“ 高手续费、高退费、低费率” 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屡禁不止。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其实质就是市场发挥配置保险市场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 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比例, 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 促进对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
一般来说,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是: 完善的金融市场、有效的保险监管、真正商业化的保险企业。因此, 推进费率市场化, 首先, 加快金融业市场化步伐, 完善金融市场的结构和功能, 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保险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保险资金的运用、巨灾风险的分散等都有赖于金融市场的完善。其次, 加强保险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费率市场化并不是不要政府监管, 而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外经验, 政府还是应该对某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保险产品定价, 反映政府的政策导向。这种费率称法定保险费率, 如人寿险、年金险、信用险费率。而对其他险种的费率则可放手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也就是说, 将保险费率分为由保监会制定的法定费率, 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协会费率和由各公司制定的市场费率。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是: 法定保险费率占据主导地位, 协会保险费率和市场保险费率只在少数几种险种业务中被采用, 作用有限。最后, 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目前,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离真正商业化公司还存在一定差距, 必须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使之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此外, 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当前还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 建立差别费率制度
放宽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限制, 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地区差别、标的差别、被保险人差别、保险人差别等制定差别费率或在一定幅度内进行浮动。这样可以充分反映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调节供求的作用。
2 . 建立和完善保险费率管理法规
费率市场化应该是活而有序的, 必要的监管不可少。因此, 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保险费率管理的法规, 如《费率分类管理规定》、《精算管理规定》、《费率调整管理规定》等。监管部门依法对费率进行监管。
3 . 加强行业自律
国际经验表明, 行业协会对于加强行业自律, 沟通行业成员与政府的关系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高效的行业协会能在费率管理方面起到以下作用: 费率管理自律监督和违规处罚; 各保险公司之间正常的真实的信息交流共享; 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 反映保险公司的共同心声; 部分保险费率的制定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