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公估定损化解纷争案

  (一) 案情简介

  2001 年5 月20 日15 时, 某粉末冶金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 致使5 人死亡、4 人受伤( 伤亡人员均未投保) , 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建筑等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 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理赔的情况汇报》, 索赔金额为385 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 及时派人到现场勘查,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 万元左右, 并当即预付赔款50 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 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 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 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 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 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 剔除了除外责任, 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 5 万元, 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 8 万元, 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 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 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 4 万元全部承担下来, 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二) 对本案的分析

  这是一起展示保险公估作用的典型案例, 它使我们看到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险公估行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收取费用, 为其标的物检验、鉴定、估损以及进行保险勘查、理算并给予证明的机构, 属于保险中介机构之一。保险业是一门复杂的、技术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在查勘定损过程中, 保险双方当事人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使理赔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保险公估行作为中介人居中调停, 完全独立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之外,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他们所签具的证明书或报告书, 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但在解决争议或诉讼过程中, 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 在现实社会中, 他们提出的方案, 一般都能为双方所接受, 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维护了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

  由于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特殊地位, 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对其监管十分严格。保险公估行的成立要经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并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开展业务。在国内外, 公估行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有5 年以上的保险从业经历, 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及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才能从事公估业务。在国外对担任海上保险的公估人, 还要求有曾任总吨11 万吨以上的船舶船长5 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

  我国《保险法》第23 条指出: “保险事故发生后, 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123条又规定: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法》第49 条又强调: “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从这些规定可以明了保险公估人展开业务活动的各项法律依据。法律这样规定, 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 在受灾时损失能得到弥补, 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数额恰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考虑, 它不仅能够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并能使保险人的赔偿支出降低到最低限度。例如在本案中, 公估行的专家站在中间的立场上拿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财产损失程度报告》, 保险人看起来额外支付了2. 4 万元, 但与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方案相比较, 仍然节省了150 多万元。

  总之,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与保险公估都是保险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法规的完善,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发展前景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