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事故和暴风雨哪个是近因?

  (一) 案情简介

  2003 年7 月5 日18 时, 某县城忽阴云密布, 降特大暴风雨, 许多树木被吹折, 多个电线杆被刮倒, 以至全县发生停电。当日晚21 时许, 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经一小马路时, 被一横卧路面电线杆绊倒后触电, 当场死亡。为此, 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 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 万元。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方无关, 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经激烈争执, 双方各不相让, 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此电线杆属供电局主管, 在电线杆被吹倒后长达数小时内, 竟未采取任何妥善措施, 以至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事故, 供电局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供电局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5 万元。事故发生前, 供电局已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因此供电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

  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根据本公司的《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暴雨等自然灾害属除外责任。供电局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陈某的死亡, 供电局投保了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 其一是暴风雨, 其二是供电局的过失。供电局的工作过失与暴风雨并无因果联系。正是供电局工作的过失, 才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事件的发生。故过失是单独对保险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近因。在《供电责任保险条款》中“过失”是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双方可进一步协商。

  作为保险人应当准确运用近因原则及时界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作为被保险人, 则应当学会运用近因原则, 使自己转移风险的目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