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举证:英国一起成功运用近因原则的案例

  (一) 案情简介

  某年3 月20 日下午6 点1 刻左右, 蓓特丽太太驾车行驶于英国A149 公路。

  此时汽车燃油已用完, 她把车停放在公路一旁, 她停车的方式和位置并无任何过失。7 点钟左右, 福克纳太太驾车行驶到同一条公路, 她看见了亮着警示灯的蓓特丽太太的汽车, 此时蓓特丽太太并不在汽车上, 而是站在汽车后面。福克纳太太驱车在环道上绕了一圈, 又开了回来, 把车停在公路的另一侧, 与蓓特丽太太的汽车相对。显然福克纳太太想问蓓特丽太太是否需要帮助, 两位太太隔着马路大声交谈。接着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 向福特纳太太跑过来。就在这时, 原告Ma rk Dunthorne 开车过来, 撞倒了蓓特丽太太, 蓓特丽太太当场死亡, 原告头部也受重伤。原告认为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是有过失的, 正是她的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她本人的死亡和原告的重伤。

  (二) 诉讼

  原告Ma rk Dunthorne 以蓓特丽太太作为第一被告, 她的汽车保险人Cornhill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蓓特丽太太已经此亡, 因此起诉她意义不大。

  本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

  原告认为其损失应属于Cornhill 公司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而Cor nhill 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对原告的损失做出赔偿。

  第一审判定Cornhill 公司败诉, 理由是:

  1. 蓓特丽太太由于汽油用完而停放汽车并下车。

  2. 她穿过马路, 是认为福克纳太太要给她提供帮助或者是为了获得福克纳太大的帮助。因为汽车处于等待重新装油的状况, 故仍属于使用状态, 她跑过马路是使用过程的一个部分, 因此事故的原因是蓓特丽太太对汽车的使用, 而这种原因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是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责任。

  (三) 上诉

  Cor nhill 公司不服, 提出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

  1. 汽车不在工作状态。( 1) 当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汽车安全地停放在公路一侧, 它与事故毫无关系。(2 ) 事故是由蓓特丽太太的过失行为———突然横穿马路造成的。她横穿马路的决定并不是因为对已停放汽车的使用, 而是作为一个“行人” 的决定。( 3 ) 原告的重伤是由于蓓特丽太太作为一个“ 行人” 的过失造成的。

  2. 如果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寻求福克纳太太的帮助是事实的话, 这也并不构成对汽车的使用。

  3. 一个人的动机不能表明事实就是如此。完全依据动机来推断, 只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原告的重伤是不是因为蓓特丽太太寻求帮助造成的, 必须依赖于对事实的客观判断, 而不能凭想当然。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也可能出于以下目的或动机: (1 ) 由于公路很宽, 过往车辆多, 声音嘈杂, 蓓特丽太太很难听清福克纳太太的讲话, 跑过去是为了更好地与福克纳太太进行交谈。(2 ) 拒绝福克纳太太的帮助, 因为并没有事实表明蓓特丽太太得到帮助。(3 ) 放弃旅行, 把车留给旁人看管。(4 ) 要福克纳太太带话或替自己办某件事。(5 ) 与福克纳太太谈论与汽车毫无关系的话题, 或消磨时间等待装油。(6 ) 以上目的中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总之, 我们不能因为蓓特丽太太汽油耗尽而不得不停放汽车, 就简单地认定她以后的行为都与这个事实有关。

  (四) 二审

  第二审法官做如下推理:

  很明显, 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是因为看到获助的机会。她想通过帮助把汽车重新灌满汽油, 以便重新启程。没有事实表明有比这更好的解释。Cornhill 公司认为不能证明蓓特丽太太是向福克纳太太寻求帮助, 而我们认为能够证明, 从逻辑推理和概率的角度考虑。

  英国《1988 年公路交通法案》包含了著名的条款: 汽车使用者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并且保险合同必须保障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生命的损害责任, 只要这种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不列颠王国的公路上使用汽车直接造成或间接引起的。因此, 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原告的重伤是否由于被保险人在不列颠王国的公路上使用汽车直接造成或间接引起的。

  根据1960 年Elliort 诉Grey 案, 尽管蓓特丽太太在跑过马路时已没有驾驶汽车, 但仍属于在使用汽车。因为汽车只要在公路上处于旅程途中, 就仍是“ 在使用”状态, 这一点对本案相当重要。

  另外, “ 间接引起” 意味着造成的伤害与汽车的使用之间的联系比起“直接造成”来, 是一种相对松散的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直接造成” 是一种最近的或直接的原因, 而“间接引起”是一种较远的原因。关于这种解释, 可由澳大利亚高级法院裁决的1965 年Government Insur ance Of fice of New South Wales 诉Gr een and Lloyd Pty 一案得到证实。

  蓓特丽太太跑过马路时, 汽车正处于等待重新启动的过程中, 故原告的伤害是由蓓特丽太太对汽车的使用间接引起的。

  (五) 裁决

  在本案中, 蓓特丽太太的过失行为是与她对汽车的使用紧密联系的, 二审法官对此案做如此总结:

  1. 蓓特丽太大横穿马路是造成原告伤害和她本人意外死亡的过失行为。

  2. 这个过失行为是与她对汽车的使用紧密地联系着的。

  3. 原告的伤害是由蓓特丽太太使用汽车而间接引起的, 而这属于《1988 年公路交通法案》和Cornhill 公司保单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责任。

  所以Cornhill 公司败诉, 原告头部重伤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由Cor nhill公司负责补偿。

  (六) 本案的启示

  此案对我们至少有如下两点启示:

  1. 判例的作用

  在英国, 除成文法外, 判例法在保险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判例的适当运用,足以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决。本案正是成功运用了适当的判例, 才使历时四年多的保险纠纷告一段落。如判断蓓特丽太太汽车停放后, 是否仍处于使用状态, 法官引用了1960 年的Elliort 诉Grey 一案, 来说明当汽车因某种原因未被实际驾驶时, 只要仍在公路上等待重新启程, 它就仍处于使用状态。

  关于“直接造成” 与“ 间接引起” 的区别, 法官引用了Ellior t 诉Gr ey 和1965 年Government Ins urance Office of New South Wales 诉Green and LeoydPty 两案, 说明“间接引起” 是一种较远、较间接的原因, 因果之间关系松散。

  本案中事故的发生与汽车的使用显然没有直接的联系,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蓓特丽太太的过失行为, 即横穿马路, 但事故与汽车的使用仍有联系, 是由其间接引起的。正是由于适当引用这两个案例中关于“直接造成”和“ 间接引起” 区别的论述, 才使本案豁然开朗。

  2. 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既不是指最初的原因, 也不是指最终的原因, 而指一种能动有效的原因。从理论上说, 它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又可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 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 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个事件, 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

  保险实务中, 判断损失的近因有时是很困难的。本案的争议主要也是对近因的认识不同而引起的。Cor nhill 公司认为原告的受伤是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这一过失行为造成的, 与其对汽车的使用毫无关系, 损失的近因只能是这一过失行为。而这一行为不是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所以保险人不应负责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补偿。

  原告和法官则认为蓓特丽太太因汽油耗尽而停放汽车, 在汽车仍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下, 她为了寻求帮助而发生过失行为, 造成事故, 这是一连串事件, 最初那个原因才是损失的近因, 即蓓特丽太太“ 使用汽车”。而对“使用汽车” 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都应由保险人负责。故Cornhill 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