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历程

  经过建国以来的建设, 我们的祖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令世界瞩目。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进程中,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保障职工权益、保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在1949 年以前, 旧中国战乱不堪, 国家经济十分薄弱, 国民党政府基本上无暇顾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者遭到职业伤害根本得不到赔偿。新中国成立后, 党和政府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通货膨胀等社会问题。但是, 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 党和政府就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工作。于1951 年公布、1953 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创了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 为各个经济发展时期, 发生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了医疗、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变革时期, 党和政府又适时地提出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举措。

  1990 年12 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0 年规划和“八五” 计划的建议》中, 明确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 1993 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 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1994 年7 月5 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中规定: “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这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

  按中央的指示精神, 原劳动部以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为宗旨, 研究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国外的基本做法, 参照《国际劳工公约第121 号》的基本准则, 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基本方案, 并于1996 年颁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开辟了中国工伤保险的新篇章。

  新的工伤保险政策,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体现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公平和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增设了一次性补偿待遇, 把补偿项目分为定期补偿和一次性补偿两部分, 既要保障伤残职工和工亡遗属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又给伤残职工和工亡遗属一定的安慰和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本着保障基本生活和适当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 并建立工伤保险待遇随地区工资上涨而定期调整机制, 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为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和社会互济的能力, 新政策还规定, 要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城市为主, 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按照《试行办法》通知的要求, 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而且基本上执行了《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范围和待遇标准。据有关部门统计, 截至1998 年底, 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有1 713个市(县) , 占全国市(县) 数的79%。在海口、深圳、广州、南宁、福州、厦门、南昌、成都、南京、长沙、青岛、合肥、西宁、银川、沈阳、大连、长春、郑州、太原、哈尔滨、昆明、杭州、宁波、乌鲁木齐等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 基本建立起来了以这些城市为中心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机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方面, 做好对工伤职工及时抢救治疗、功能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作; 另一方面, 对于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积极给予工伤赔付和补偿。据统计, 1998 年, 发生工伤残人数为1 534万人, 残情达1~4 级的有4 万多人, 5~6 级的有282万人, 7~10 级的有851 万人, 因工死亡的有4 183人。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费904 亿元, 其中支付死亡抚恤金108 亿元, 支付伤残抚恤金197 亿元。工伤保险机构在做好工伤治疗和工伤补偿的同时, 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改善工作环境, 健全安全设施, 大大减少和避免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从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情况看, 1998 年, 基金收缴率为83. 19% , 平均费率为0. 77%。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 县) 数增长较快, 参保人数继续增长。工伤保险以其费率低、作用大的特点, 以及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的实行效果, 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也深受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例如, 成都建筑器材厂是一个生产防盗门的街道小厂, 有职工110 多人, 每年利润三四十万元, 1998 年4 月19 日下午3 时, 喷涂车间发生一起粉尘爆炸事件, 当场烧伤6 人, 其中严重烧伤5 人, 深Ⅱ - Ⅲ烧伤面积达71%~91%。事故发生后, 工伤保险机构当即提前垫支了50 万元, 用于抢救治疗, 加上其后支付的医疗、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死亡抚恤金等达到近百万元。对如此大的费用, 该厂一位负责人感慨地讲: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 即使把企业卖了, 也没法支付这几名工人的医疗费, 没想到只交了6 000多元, 就免除了近百万元的负担。工伤保险既保了职工, 又救了企业。

  又如, 仅1998 年1 月份, 大连工伤保险机构为企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300 万元, 其中对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造船厂、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额都在30 万元以上, 体现出了工伤保险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作用, 反映了党和政府在保障职工权益和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就此事, 大连钢铁集团公司将一面绣着“ 感谢工伤保险替企业排忧解难, 为伤者雪中送炭” 的锦旗送到工伤保险部门, 以表达由衷的感激。一位企业从事劳动保护的老职工激动喊出: “工伤保险万岁!”

  工伤保险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的作用是巨大的; 对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的意义也是深远的。50 年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的历程, 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 反映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中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

  当然,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和完善时期,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私有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和国有企业的改革, 一些新的问题产生出来, 现有的工伤保险政策也存在着不完善和法律效力较低等矛盾, 一些地方还存在执行政策不规范、统筹层次较低的弊端。对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按照中央领导关于普遍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指示, 抓紧工伤保险配套政策的完善和工伤保险立法工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拟于今年底以前, 拟定和印发《处理工伤保险事务程序规则》和《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 并为工伤保险立法做准备。

  在迈进21 世纪的历史时刻, 工伤保险怎样在新的世纪里, 为保障职工权益、保护劳动者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是新世纪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新的要求。从工伤保险实践的种种例证, 不难断言, 随着工伤保险机构的不断完善和力度的加强, 工伤保险制度将造福于广大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