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会保险是世界各国实行最早和最广泛的一种社会保险。当今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都体现出了公平性原则。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体系是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的公平性的一系列准则, 包括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差别费率原则及完整补偿原则。它所包含的公平意义不仅仅是一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公平, 如通常的收入损失风险补偿, 也包括许多非经济意义的、社会的以及劳动道德的公平, 如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贡献与待遇的平衡等。这一公平性原则体系是贯穿于整个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 并且维系其机制运行的准则。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体系, 是工伤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根本特征。因此, 准确把握公平性原则体系的内涵, 并以此确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点, 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是指无论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原因是劳动者一方, 还是雇主一方, 其工伤伤害的补偿均由雇主依法赔偿。它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平性原则, 是工伤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重要内容。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是通过如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的:
1. 工伤的形成不是源于雇主或是劳动者, 而是源于职业本身
工伤保险中风险的产生是与劳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虽然造成工伤的原因有自然的、人类无法抗拒的原因, 也有劳动者和雇主的原因, 但是, 所有这些能够促成工伤产生的条件都无一例外地是与工伤劳动者的位置、时间与劳动行为有密切关系的。换句话说, 离开劳动者位置、时间和劳动行为等和职业行为密切相关的要素是不可能解释工伤的产生的, 即劳动者的职业本身就是工伤产生的第一原因。那么, 只要劳动者一旦进入具有确定职业的劳动过程, 并且这种劳动是劳动者用于换取劳动力价值的受雇佣的劳动, 则其可能遭受的任何程度的工伤风险就应该在很大程度上由这种职业的提供者———雇主来负责, 无论工伤产生的原因是纯自然的、不可抗拒的, 或是人为的、可归咎于雇主或劳动者的。因此, 工伤风险源于职业本身的观念, 确立了职业作为鉴别工伤补偿责任的新的更为公平的基点, 避免了劳动者关于工伤责任的纠缠, 以及对工伤风险补偿的担忧。这个新的公平基点, 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公平性的最根本的表现。同时, 它也是工伤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根本特征。
2. 工伤责任对于劳动者和雇主是相互的、双向的
虽然工伤补偿责任源于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本身, 但是并不能排除劳动者和雇主在工伤发生以及工伤损失中的责任问题, 这是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必须考虑和处理的问题。对于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言, 不仅是劳动者自身受到一定的伤害或失去生命, 而且作为工作场所提供者的雇主也要蒙受相应的, 甚至是更大的财产损失。不仅如此, 雇主或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还应承担起工伤事故损失中相关联的社会责任, 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我们说,工伤责任对于劳动者和雇主而言是相互的。除非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的、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以外, 工伤责任的相互性明确了工伤事故责任公平分担的可能, 也同时明确了劳动者和雇主在事故中必须承担各自依法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就决定工伤事故责任的双向性, 即对于雇主来说, 他应该承担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 包括补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的各种伤害损失以及承担因为雇主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损失; 对于劳动者而言, 尽管他能够获得由法律保障的与事故伤害相应的收入补偿, 但是, 劳动者仍然应该而且必须承担因为他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雇主财产的损失。这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公平性的第二个表现。如果说第一个表现体现了工伤赔偿责任的公平性问题, 则第二个表现就解决了工伤事故责任的公平性问题。但同时还必须注意到, 在工伤社会保险实践中不能混淆上述两个公平性表现, 即不可因工伤事故责任而影响工伤赔偿责任, 把工伤补偿水平和事故责任相挂钩。
3. 工伤社会保险的投保具有典型的强制性
一般来说, 投保既是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时, 又是一种必要的义务。但是, 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而言, 投保就不单纯是雇主的一种义务, 而是必须在法律监督下按时如数进行的一项约束。按照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 要求雇主完全承担工伤事故对劳动者自身遭受的全部伤害的补偿, 具体表现为投保人———雇主和被保险人———劳动者在投保行为上的绝对分离。因此, 只有权威公正的法律才能迫使雇主遵照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 给每一个劳动者投保工伤社会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说, 工伤社会保险具有更大意义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是体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的有力措施和根本保证。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劳动者在遭受伤害以后, 无论其所在劳动单位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补偿, 还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或破产, 均能够得到公平的工伤补偿。所以, 作为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的第三个表现, 强制性投保是第一个表现———工伤补偿责任得以确定和实现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