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调查报告(二)

  二、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现状

  我国各地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 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制定的。多数地区定为5~10 个费率档次; 少的如广东、福建、甘肃分为3 档; 海南、广西、安徽、江西分为4 档; 陕西、云南、浙江分为7 档。目前, 只有大连市实行19 个费率档次, 实际为15 个费率档次, 最低2档和最高2 档用于浮动, 使用了11 档, 最高4 档无对应企业。

  我国浮动费率确定办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以南昌为代表的根据事故点数确定浮动费率,另一种是以大连为代表的根据工伤率确定浮动费率。

  1. 基本面情况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 截止到2000 年底, 全国已有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工伤保险, 参保职工人数为4 350. 3 万人, 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41. 3%。2000 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 8% , 收缴率为88. 7% , 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22. 2 亿元, 加上利息等收入共为24. 8 亿元,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共57. 6 亿元。我国工伤保险参保比例、平均费率和基金总额均比较低。德国年征缴168 亿马克( 1994 年) , 占GDP 约0. 38% , 平均费率占工资总额的1. 45% ; 加拿大Quebec 省年征缴16. 9 亿加元, 占该省总收入的0. 78% , 平均费率约为2. 5%。按照此比例, 我国年征缴保险费约在300 亿元左右。

  2.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情况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没有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 仅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 社保支付待遇金阶段。我国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中的投入费用占整个征缴费用5%左右, 3%用于安全奖励基金, 2%用于宣传和科研, 像南昌、成都、大连等地区还实行调剂返还。

  我国工伤保险在安全监察、技能培训、社会宣传、危险源普查等有关工伤预防工作开展不够。福建省曾进行过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的调查, 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主要原因是安全宣教经费、安全监察所必需的检验仪器、工具以及事故调查、安全奖励和特种设备检验等费用缺乏正常开支渠道, 使事故预防工作无法深入开展。福建省的工伤事故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的伤亡占50%以上, 究其深层次原因, 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职能分割导致安全工作手段落后, 资金、人员紧缺而造成的。

  3. 存在的问题

  (1 ) 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决定了“ 重待遇, 轻预防” 的模式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对从事工伤预防工作的必备条件均未涉及, 如安全监察人员、组织机构和支出均未落实, 只提供了框架, 难于将工伤预防落到实处。

  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 即与工作生产相关的伤亡, 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 都给付全额的伤残抚恤制度。这种无责任补偿实质上只考虑了职工的医疗康复与人身伤害补偿, 而未充分体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与激励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

  目前,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分事故原因、工伤责任、在医疗费用、人身抚恤补偿上吃社会保险的“ 大锅饭”, 搞平均主义的补偿办法, 显然是不尽合理的, 也是有悖于工伤保险改革的宗旨; 不利于职工从经济利益和自我保护意识上自觉“ 遵章守纪”, 遵守作业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也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要求, 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积极消除隐患, 改善劳动条件; 更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需要建立新的工作体制, 将企业的工伤预防与经济、政府监管和法制结合起来。

  (2 ) 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决定其预防目标难以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而从国务院机构职能设置来看, 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促进工伤预防需要综合管理措施, 包括法制建设、安全监察和经济杠杆调节。单纯依靠工伤保险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是不够的, 三定方案中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劳动监测、事故调查与统计、危险设备监督检验( 特种除外) 等职能属“安管局”, 宣教和科研力量也集中在“ 安管局” 系统。对企业而言, 为何发生工伤事故, 吸取什么教训以及采取什么整改措施等问题, 心中无数, 从职能和综合工伤预防力量上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于为企业提供这种服务和指导, 而这部分工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密不可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预防难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3 ) 工伤保险支出不合理造成了严重的基金结余按照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规定, 实行“ 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 的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多, 到2001 年底, 结余高达50 亿元人民币, 许多地区工伤预防尚未执行和待遇支付偏低是基金结余的主要来源。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保险首要职能是预防, 像德国等开展工伤保险成功的国家将预防定位于首要位置, 从经费、人员、机构给予充分的保障。我国由于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导致了合理的支出难于用到合理的地方。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中预防费用结余, 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察费用短缺, 形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特有现象, 需要国务院出面协调, 解决这一问题。

  (4 ) 我国工伤保险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我国处在经济高速成长阶段, 从国际发达国家成长历史看, 正在安全状况较差的阶段,这是我国工伤预防管理的特殊性所在, 即为了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 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管理高度统一性, 但目前这一要求与现实的存在较大。我国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部门很多, 交叉管理, 导致有限的资源难于高效利用。我国安全生产建有一整套体系, 如果工伤保险体系重新建立工伤预防工作体系, 不可避免地造成资源浪费和机构重复建设, 不符合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

  对企业而言, 企业认为交了保险费, 反正有保险机构负责赔偿, 因而对安全工作采取消极态度, 于企业无损失, 但对整个社会财富而言是个损失。

  对整个社会而言, 工伤预防的宏观管理与控制是必要的。据统计, 工伤处理投入费用、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和生产前工伤预防投入的比例是7∶4∶1 ,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前提下, 追求的是低投入、高效益, 工伤预防在我国的工伤保险中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