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既可以使职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障, 又能够成为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经济动力, 同时也是国家维护安全生产的经济支柱和重要手段。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健康的保障

  工伤保险的首要目的就是给予受伤害的职工及其家属以经济补偿。工人应当得到补偿是因为职业伤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使他们不仅失去了原有的收入, 而且增加了额外的开支。

  更重要的是, 工伤保险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在经济方面的体现。

  劳动者的权利体现在劳动安全卫生上, 一方面是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 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发生, 避免使劳动者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 另一方面在伤害发生以后,企业要采取医疗和康复措施, 使其能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重新就业, 同时对于包括死亡在内的各种劳动能力丧失的劳动者给予补偿。

  欧洲的各工业化国家早在19 世纪末就由于生产形势所迫, 实施了工伤补偿制度。到20世纪50 年代美国的各州也全部实施了工伤补偿的法律。美国在1970 年颁布的第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 论及工人补偿制时指出: “极大多数美国工人及其家属,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丧失劳动能力、伤害、疾病或死亡时, 他们的基本经济保证是依靠工人补偿得到的; 美国工人要从工伤或死亡中得到完全的保障, 除了需要一个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有效方案之外, 还需要一个充分、公正和立即实施的工人补偿制度。” 这里的充分是指给予受伤害者及家属按规定的全部补偿, 公正是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工资收入和技术水平的受伤害职工的补偿待遇, 要相对合理, 立即实施指在伤害发生之后马上或尽快支付补偿费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更应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1951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我国承认和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中有《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第159 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病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 原劳动部于1996 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目前, 在我国很多地方和企业, 工伤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工伤补偿的费用过低, 补偿的标准不一。据有关资料表明, 我国大部分地区死亡一名职工的抚恤费在2 万~3 万元, 在雇用农民工的地方, 这一费用甚至更低。由于职工在就业前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都是由社会和家庭付出的, 这种工伤补偿费用过低的现象, 使职工和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因此, 实行公正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 是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保障。

  二、工伤保险是“ 企业负责” 的经济动力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的安全工作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同的是, 在市场经济下, “企业负责” 是整个安全工作体制的基础。在体制转变的过程中, 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发生了变化, 政府部门变为宏观管理, 不再干预企业的具体事务, 企业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然而很多企业在获得自主权后, 表现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 忽视安全生产。在一段时期内, 一些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大, 社会影响广的特大恶性事故频发, 劳动条件恶劣而得不到明显改善。这些现象在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矿山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更为严重。

  事实表明, 要想真正实现“ 企业负责” 安全生产, 必须建立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形成, 需要有企业外部创造条件。这主要是国家政府在法律上的约束和经济上的刺激。

  由于目前企业支付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工伤补偿费用过低, 对企业不能形成刺激, 因此从经济上考虑, 即使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 企业主所受到的损失比其所得到的利润也是微不足道的, 更何况一些职业病造成的伤害在短时期内是不会显现的。换句话说, 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到伤害为代价, 企业主换取了巨额利润。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必须制定和实行工伤保险法规, 提高工伤事故的补偿费用, 使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企业主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所受到的经济打击足以使其认识到: 如果企业不能付出安全措施的费用, 也就无法付出经营企业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是国家实现安全生产的经济支柱和重要手段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控制安全生产的手段主要表现在, 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把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职业危害程度与保险费率联系起来。一方面使用“浮动费率”, 使企业每年发生职业伤害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与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用挂钩, 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好的保险费率降低, 安全卫生状况差的保险费率上升。另一方面使用“ 差别费率”, 按照行业性质的不同, 规定保险费率的差别, 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涉及的危险程度大, 费率就高, 反之则低。

  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补偿费用形成对企业财政的支持。同时企业的安全卫生水平与保险费率联系起来, 奖赏完善的安全生产, 处罚危险作业, 从而激励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 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努力减少保险费用。国家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使职工在受到职业伤害后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强制企业对事故预防活动给予财政支持和技术保障, 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卫生工作。

  四、工会应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主要职能,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突出维护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工伤保险关系到职工生存和就业的权益, 工会应该理直气壮地发挥自己的维护职能, 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工会法》规定: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 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 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要积极参与工伤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已经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 涉及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级别鉴定、补偿标准、伤残职工康复及再就业等许多方面的内容, 都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 工会要在决策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确保有关条款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

  工会要努力促进工伤保险尽快实行。在已经实施的地方, 工会组织要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 监督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 使企业必须在伤害发生后立即或尽快落实补偿费用, 并按规定全部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对于违反工伤保险办法的企业主, 工会应代表职工据理力争,促其改正, 否则诉诸法律。同时工会要通过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了解工伤保险中的所有规定, 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对职工自身的意义, 使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