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通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8 06:4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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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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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一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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