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案

  (一) 案情简介

  原告: 吉林省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

  吉林省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下称原告) 以每吨2 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 479. 895吨豆粕, 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 年8 月27 日, 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 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 即于28 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 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 500 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 479. 895 吨豆粕(共计39 606 件) 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 保险总金额3 719 850 元, 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 019 元。

  该批货物于1992 年8 月28 日开始装船。8 月30 日凌晨天降大雨, 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 致使舱盖不能关闭, 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 件, 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 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 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 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 仓货物被雨淋湿, 已卸下381 件, 余货水湿不详” 的货运记录。1992 年8 月31 日, 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 月3日,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 因泊位紧张, 一直在锚地等泊, 同年9 月30 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 所卸下货物有6 932件有水湿现象, 其中有370 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 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迅速处理受损货物, 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 吨豆粕以每吨6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 原告损失33 万元人民币。事后, 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 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 年6 月8 日, 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 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险时,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 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 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 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 按有关规定, 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 年9 月3 日, 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 发生货损时, 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 审判过程及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 认为: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 受法律保护, 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1992 年8 月27 日入港, 自28 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章, 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 月3 日被告出具的保单, 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证, 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证明, 被告以保险合同于出保险单时才成立, 货损没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的理由不能成立。货物损害是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的, 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货损予以补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经大连海事法院调解, 原、被告双方于1993 年11 月12 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货损人民币30 万元整, 于1994 年1 月1 日前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 条执行。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大连海事法院予以确认。

  (三) 案件的启示

  1. 本案原告于8 月27 日办理了货物保险手续, 货损事故发生在8 月30 日,被告即保险人于9 月3 日才出具了保险单, 双方的保险合同是何时成立的, 此认定至关重要。本案可适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 条规定: “本案原告于8 月27 日办理了货物保险手续, 货损事故发生在8 月30 日,被告即保险人于9 月3 日才出具了保险单, 双方的保险合同是何时成立的, 此认定至关重要。” 我国《海商法》第221 条也规定: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上述规定可见,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保险单只是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向投保方出具的单证。

  2. 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是向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 还是向保险人索赔, 其有权予以选择。